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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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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2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2,66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4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3,392,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5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6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6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68,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3%。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646,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254,4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646,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254,51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2%;反对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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