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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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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1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国信物资、陈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9月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040、2021-047)。

  此外,上述诉讼案件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公司与国信物资、陈国强就上述合同纠纷相关的两起关联案件已分别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再审申请。上述两起关联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次诉讼案件将产生积极作用,前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2022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国信物资、陈国强反诉请求的电话通知,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金陵药业立即归还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保证金1500万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孳息(孳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反诉被告金陵药业支付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2018年超额完成的业绩奖励(具体金额以司法审计结果为准);3、判令反诉被告金陵药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反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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