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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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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三)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1、2022年1-9月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如下:

  ■

  2、2021年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如下:

  ■

  3、2020年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如下:

  ■

  4、2019年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如下:

  ■

  (四)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

  注:根据当期财务报表计算。具体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7、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五)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资产规模稳中有升,资产总额从2019年末的2,202,602.62万元增加至2022年9月末的2,976,043.65万元,增幅35.11%。

  在资产构成方面,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51%、22.43%、20.68%和21.63%,占比小幅上升;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79.49%、77.57%、79.32%和78.37%,占比小幅下降;主要是因为随着公司污水处理服务、污泥处置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合计规模增大,流动资产也相应增加。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结构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从2019末的659,605.28万元增加至2022年9月末1,283,004.31万元,增幅94.5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分别为253,308.63万元、478,444.89万元、654,131.03万元和724,825.94万元。2020年、2021年公司非流动负债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2020年起公司加强对公司债、长期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渠道的利用,累计发行了30亿元的公司债券,导致非流动负债大幅上涨。

  在负债构成方面,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61.60%、46.50%、48.66%和43.51%,占比自2020年以来较为稳定。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

  ■

  注:根据当期财务报表计算。具体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使用权资产摊销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11、1.32、0.98和1.15,速动比率分别为0.99、1.19、0.89和1.06。2021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较2020年末出现较大下降,主要由于公司应付资产收购款增加11.88亿元及短期借款增加3亿元所致;2020年末和2022年9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持续上升,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29.95%、36.45%、43.57%和43.11%,主要由于公司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非流动负债增幅较快。

  总体来看,公司利息保障倍数较高,财务安全性较高,偿债能力良好。

  4、营运能力分析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各类资产周转率指标如下:

  单位:次

  ■

  2022年1-9月与上年同期对比:

  单位:次

  ■

  注:根据当期财务报表计算。具体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余额期初期末平均数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余额期初期末平均数

  3、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期初期末平均数

  2019年至2021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73、5.93和5.90,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34、7.00和7.76,总资产周转率均为0.27,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应收账款增速高于营收增速所致,从应收账款周转率绝对值来看,仍处于较高水准。综合来看,公司具有较高的营运能力。

  5、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服务及自来水销售等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63,854.94万元、634,959.98万元、725,225.41万元543,622.9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298.50万元、177,373.02万元、207,755.41万元及168,478.45万元,逐年递增,整体上升态势明显,盈利能力良好。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公告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现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关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应按照法定顺序及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额,并以母公司或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额之低者为限。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1)现金;

  (2)股票;

  (3)法律法规允许其他形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合并报表和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额均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根据公司的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资金需求状况等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2)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额的60%。

  (3)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影响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当年可增大现金分红比例。

  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收集并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过程中,需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应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0.74%。

  (三)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的支出及投资项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逐步实现公司的发展规划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7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自2010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8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

  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9

  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

  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满足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43.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后,公司股本将会增加,资金实力得到充实,业务规模得以扩大,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改善。

  (二)优选融资工具,满足公司和投资人需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优选融资工具,对于发行人和投资人来说均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优势。对于发行人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要求较高,对公司盈利能力、合规情况均具有较高要求,与此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有保证本金的股票”,如果公司未来业绩增长良好,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可以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基准股票,获得出售股票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超额回报;反之,投资者可以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至到期日获得稳定的本金与票面利息收益,或执行回售权回售,领取利息补偿金的保底收益。

  (三)有助于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公司供排水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持有的七座水质净化厂资产。本次资产收购是公司在云南省且位于昆明市城区的首个较大规模污水处理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明渝润水务将持有并运营昆明市滇池流域7座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产能规模将新增46.5万吨/天(存量项目设计规模30.5万吨/天,在建工程项目设计规模16万吨/天),在助力云南省和昆明市政府治理滇池污染、改善滇池流域的水体环境的同时,可以获取相应的运营收入及合理利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因此,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公司供排水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深耕西南市场,稳步扩大规模产能和收入、利润渠道,提升公司的社会、行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拓宽运营范围,提高公司污水处理产能、资产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7,755.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5,074.73万元。假设2022年度、2023年度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持平、增长5%和增长10%。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6月底实施完毕,于2023年12月底达到转股条件。考虑到2022年度财务数据未出具,以下预测主要以2021年财务数据为基础。上述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的任何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为200,00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3元/股(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孰高者作为确定基础)。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考虑分红对转股价格的影响(上述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实际实施完成时间为准)。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2022年、2023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

  注:上述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四、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司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在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方面位居前列,发展态势良好

  公司是重庆市最大的供排水一体化经营企业,从事自来水的生产销售、城市污水的收集处理及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等业务。在我国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方面位居前列。公司享有重庆市政府授予的供排水特许经营权,在重庆地区供排水市场垄断地位稳固。公司现有业务板块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自来水销售、污泥处置、工程施工及其他业务。

  近年来,公司市内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污水处理服务范围扩大至重庆市全部区县,本地污水处理市场占有率稳居第一。建立了公司作为污水处理服务提供商与政府作为采购者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也用市场经济规则保证了本公司污水处理服务长期且稳定的合理利润。公司自来水销售、污泥处置和工程施工及其他业务经营状况保持稳定。

  2、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水价不能及时调整的风险

  因物价水平上升导致公司供水成本上升,而不能达到供水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时,公司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自来水价调整申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水价的调整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政府批准执行。因此,公司存在供水业务成本上升而水价不能及时得到调整的风险。

  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主要结算模式可概括为“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由重庆市财政局采购本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每3年核定一次,前5期污水处理结算价格分别为:3.43元/m3→3.25元/m3→2.78元/m3→2.77元/m3→2.98元/m3,公司存在未来结算价格向下调整而导致的经营和效益风险。同时,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算价格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除非因特殊原因并得到市政府的正式批准。因此本公司存在污水处理服务成本上升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不能在各价格核定期中及时得到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密切注意成本上升对公司效益的影响,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申报工作。

  (2)公司业务分布较为集中,正谋求向外发展,打造一流水务综合服务商

  目前,公司基于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开展供水、污水及污泥处理等业务,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重庆市,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尽管上述业务集中性符合行业特征,且为公司未来进一步跨区域发展积累经验及奠定基础,但仍对公司目前业务规模及盈利空间造成一定程度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在做好重庆市域内的建设、运营项目同时,公司向四川、云南、湖北、河南等地区水务环保行业进军,正围绕打造国内一流水务综合服务商的战略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市场意识,抢抓市场机遇,积极拓展市内外供排水及相关产业市场,加快实现跨区域化发展。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股东、董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并依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落实《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五、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承诺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新的监管规定的,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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