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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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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园林    公告编号:2023-014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6,245.63万元,涉案金额累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达到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主动起诉的相关案件金额合计约为5,132.72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案件中多数案件为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交易对方支付拖欠公司的工程款等款项。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持续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或传票等相关文件。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

  ■

  注:1.除上述列表所示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3年2月22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23件(均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08.24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园林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0号)核准,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268,679.2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731,320.76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2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3Y000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2月21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龙华民塘支行、平安银行深圳中电支行、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深圳财富港支行、交通银行深圳香洲支行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晨杰先生、杨涛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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