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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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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23-00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650.95万元(含剩余股权转让款、违约金、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就九盛投资与北京金陵华瑞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华瑞”)、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资本”)及王广宇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3月1日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2695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巴河镇叮当村招商服务中心一楼1-21

  被告:北京金陵华瑞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449房间

  被告: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203房间

  被告:王广宇

  (二)事实与理由

  2022年3月11日,原告与三被告及案外人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标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上海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软创投”或者“标的企业”)49.02%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被告金陵华瑞,转让价款为现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根据协议之“特别约定”条款约定的相关价款之和。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标的企业华软创投49.02%的财产份额全部过户至被告金陵华瑞的名下。但被告金陵华瑞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金陵华瑞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500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告金陵华瑞向原告支付至2023年2月1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约为145.95万元;

  3. 请求判令被告金陵华瑞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4. 请求判令被告华软资本、被告王广宇对被告金陵华瑞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费用暂计至2023年2月15日合计人民币5,650.95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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