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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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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3-01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人民币161,858,985.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告中涉及的已下达生效判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审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最近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情况进行了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路瑶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路瑶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被申请人承诺2022年8月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5,994.17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5,994.71元。

  4、仲裁情况(已生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75,994.17元。

  (二)尚德嘉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尚德嘉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于1991年入职沈阳商业城工作至今,工作勤勉,兢兢业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2014年茂业接手商业城后因大环境影响,企业效益持续下滑,公司人力资源于今年4月初通知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申请人承诺2022年10月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2,715.54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2,715.54元。

  4、仲裁情况(已生效)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62,715.54元。

  (三)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9.44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107,184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18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07,184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7,184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7,18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元、保全费1,06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6、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四)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7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5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8.5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63,345.99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345.9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3,345.99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3,345.99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3,345.99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保全费66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五)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7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5层某铺位,建筑面积147.18平方米。经营期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经营范围为双星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原告货款8,478.27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78.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8,478.27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478.27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478.27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名人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六)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初,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二层某铺位,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营范围为洪源丰品牌商品。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5项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拖欠原告货款85,605.45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现原告已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60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605.4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36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货款85,605.54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5,605.54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洪源丰珠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保全费87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6、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七)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结算期为30天,2022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不再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一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个月拖欠货款人民币85,668.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茂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84,411.49元;(2)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承担32元,由被告承担1,9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八)曹威申请仲裁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曹威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1991年参加工作,2009年由于改制转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转入被申请人,属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后勤党支部书记,月工资4,500元。2022年8月11日接到人力资源微信通知解除申请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问及事由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一直表示我们在协商。2022年9月26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既无法定事由也未进行法定程序,按照被申请人说法,此次人员优化,而且只裁减申请人一个人,被申请人上述做法属于严重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3、申请人仲裁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17,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九)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并和被告达成了为其在沈阳10个电影院发布广告,被告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广告费102,000元的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给付广告费用102,000元及利息暂计100元(实际以102,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3民初2348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1430元,由申请人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5、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0元;(2)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视频制作费2,000元;(4)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视频制作费2,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430元,由被告商业城百货负担。

  6、进展情况

  商业城百货提起上诉后,二审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被告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2,000元;(2)如被告未在上述时间内清还上述任何一笔进度款项,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共计为4,943元,均由原告沈阳通汇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十)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依法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有偿为被告提供沈阳地铁一、二号线列车预报站播音导向冠名服务及地铁LED智汇屏幕广告发布服务,播音导向冠名服务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地铁LED智汇屏幕硬广发布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合同项下冠名费共计183,55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被告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全额支付上述冠名费;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未按时缴付冠名费的10%收取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定提供地铁播音导向冠名服务及地铁LED智汇屏幕广告发布服务,并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冠名费,原告以发送《催款函》及《律师函》的形式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冠名费183,55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35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保险金、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后,尚未开庭。

  (十一)安丽颖起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丽颖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从1991年至今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现已达到退休年龄。被告没给办理退休,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办理退休,并补发工资。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办理退休。

  4、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下达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安丽颖的起诉。

  5、进展情况

  安丽颖已提起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及时行乐(辽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短视频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内,即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短视频制作及抖音运营服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合同价款。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容并得到了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的付款承诺,但被申请人并未如约支付上述5万元合同价款。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658.96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2)辽0106财保108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5、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十三)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合同第4.5条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并在收到结算回单后5日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支付原告货款123,773.23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773.2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23,773.23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货款123,773.23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773.2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已提起上诉。

  (十四)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2年1月1日,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事宜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40.37平方米。合同第4.5条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并在收到结算回单后 5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乙方结算货款(上述期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过期,则顺延到下月)。如乙方未能提供上述发票,乙方同意由甲方扣除甲方税金损失后支付货款余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日核对销售,按约定将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支付原告货款197,735.15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735.1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97,735.15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货款197,735.15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735.1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丹阳市陵口镇庆丰皮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7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已提起上诉。

  (十五)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被告委托原告在辽宁电视(北方频道、生活频道、都市频道)发布广告,签订了6份《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分别是:2021年1月20日合同金额77,160元、2021年3月5日合同金额38,500元、2021年6月4日合同金额66,000元、2021年7月14日30,600元、2021年11月3日46,260元、2021年12月2日合同金额46,260元,合同总金额304,780元。合同约定了“广告播出时段、投放形式、次数、价格”,合同第2.2条约定被告给款时间是“乙方(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广告发布并向甲方(被告)出具发布证明后”。原告按合同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被告仍不付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广告费304,780元,从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LPR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04,780元;(2)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04,780元利息,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全部广告费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计算,即LPR标准计算。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十六)上海情丝绵绵家纺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情丝绵绵家纺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其经营的沈阳铁西百货店内提供场地给原告经营家纺商品,原告每月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被告统一收银后扣除承包费后将剩余销售款返还给原告,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派员进场经营。202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联营合同”,合同期限仍为一年。在该份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将销售款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撤柜。经原告计算,截止至今,被告尚欠130,927.46元货款未能返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130,927.46元、质保金10,000元,合计140,927.46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十七)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被告双方签署《专柜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根据《专柜合同》第2.1条规定,乙方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向甲方交纳保证金5,000元。根据《专柜合同》第2.3条规定乙方经营期间销售的商品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撤柜后无质量或售后问题发生的,保证金以不计息方式退还。甲乙双方于合同期满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合同,乙方于2020年12月撤柜,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质保金,但经乙方人员多次催要,甲方均未退款。乙方人员应甲方要求于2021年8月16日将保证金收据原件上交甲方人员,申请退款,但是截至目前,甲方仍未退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十八)安丽颖申请仲裁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安丽颖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申请人1991年到企业,一直从事财务工作,连续工作32年,因企业原因申请人工伤后一直在家医治。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企业不给申请人退休,并解除终止了本人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仲裁请求

  要求从1991年9月到2022年4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十九)安丽颖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丽颖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于1991年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连续工龄30余年。2008年6月,单位主管领导找原告单独谈话,在地下室内进行恐吓、威胁、下岗等手段,给原告精神造成伤害同年6月5日送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医治,被确诊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此事惊动了市政府有关领导出面解决,为妥善处理原告善后问题,法定代表人张殿华同志派工会主席兼人事主管佟雅娟同志进行处理,亲自承诺将此事按工伤处理,一切比照工伤解决。被告将原告比照工伤处理,但部分内容尚未履行。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被告将原告比照工伤处理的决定合法(与其第三人单位领导佟雅娟、张洪超为依据);(2)要求被告按工伤标准补发工资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元(小写:397,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人民币肆拾壹万陆仟贰佰元(小写:416,200元);(4)要求被告补发工伤津贴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贰佰元(小写:319,200元);(5)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

  4、进展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潮宏基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就其在被告位于沈阳铁西百货店2层某铺位设立潮宏基品牌专柜销售珠宝类商品一事,与被告通过茂业电子合同系统签订《联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原告销售款由被告统一收银后按月结算。被告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供原告核对,原告核对后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设置专柜并提供商品在上述场地内销售并按照《联营合同》约定及对账无误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销售款,累计拖欠原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3,148,231.21元,原告已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被告未按时给付销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销售货款共计¥3,148,231.21元及利息(以¥976,803.0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543.2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88,23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56,91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0,73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保全情况

  法院下达(2023)辽0106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铁西百货银行账面存款3,148,231.21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5、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一)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经营原告铜牛品牌铜牛商品,建筑面积12.65平方米,经营期限自: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质保金10,000元,原告专柜商品销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并开具被告销售小票。原告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遇商场促销时,双方另行协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双方对账方式为被告将账单发布至其“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原告登录被告提供的账号及密码自行查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1年12月起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22年3月31日拖欠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36,182.4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6,182.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的利息(以336,18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人民币1,727.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共计为人民币:337,910.02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二)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与被告签订《超市商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达利园货物,合计总价款为15,692.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根据合同约定,截至到2021年12月31日,被告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截止目前尚欠货款15,692.91元。铁西百货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奈,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推脱不予给付所欠货款,协商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692.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92.91元;(2)驳回原告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二十三)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特约商户利用〈GIFT CARD系统V1.0〉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商通卡系列产品的销售方和管理方,向被告介绍商通卡使用规则和办法……被告同意其经营的门店受理商通卡系列产品,同意持卡人使用商通卡刷卡购买被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时,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款约定:“被告退回原结算担保金20,000元(贰万元),一次性向被告开具辽宁省工商银行沈河支行出具《银行履约保函》金额220,000元(贰拾贰万元)作为结算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时,原告要求退还担保金2万元,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作为结算担保。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至2022年1月1日后由于被告股权发生变化,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2万元担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约商户利用〈GIFT CARD系统V1.0〉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担保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特约商户利用〈GIFT CARD系统V1.0〉受理资和信预付卡合作协议》;(2)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证金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二十四)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2类494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2,974元及利息564元(利息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3,53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五)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4类870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8,654元及利息811元(利息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9,46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六)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6类389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645元及利息385元(利息从2021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0,03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七)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7类26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2,961元及利息97元(利息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3,05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八)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1类1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739元及利息252元(利息从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7,99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二十九)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4类60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290元及利息95元(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3,38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3,290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计划提起上诉。

  (三十)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7类219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5,089元及利息148元(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5,23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一)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23类43,706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1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9,500元及利息141元(利息从2022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19,64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二)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喷绘类”制品15类638件,由原告负责设计、制作、配送及安装维护;同时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个月内结款。

  2022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完成了该批制品的交付,经双方验收全部确认合格。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8,597元及利息31元(利息从2022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8,62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8,597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8,59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沈阳中标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铁西百货尚未提起上诉。

  (三十三)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北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2021年12月,原被告签订《联营合同》一份、《超市商品合同》两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商场一层经营玉兰油、强生、飘柔品牌日化用品,经营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联营合同》4.5条款约定被告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被告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原告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超市商品合同》6.3条款约定原告须在每个结算周期截止后5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2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下的)与被告对帐及提交订单,并在接到开票通知后5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2天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内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周期在30天或30天以上的)或10个工作日内(结算周期在30天以内的)与原告结算上期货款。自2022年起被告就开始拖欠结算货款,原告不断催款,至今被告仍未给付,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未结算货款共计205,374.04元,且一拖再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374.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四)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鑫盛友谊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在经营期间,原告拖欠被告供应商货款,被告多次口头书面沟通催款均未给予解决,特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151.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进展情况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因为被告到账期未结款,后期被告返货原因,欠款金额减少了,现在应付原告货款3,961.63元。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五)郝晖阳起诉商业城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郝晖阳

  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2020年11月30日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找工作屡屡碰壁,直到2021年11月份才发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用工进行了备案,所以才造成原告无法找到工作,对原告的这11个月的工资收入、社保、医保、公积金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而且用工备案的前提是有劳动合同才能用工备案,而原告没有与被告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劳动合同,否则应对原告进行双倍工资赔偿。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11个月工资28,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交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计6个月的社保和医保;(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计5个月原告自己交的社保和医保共计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计11个月公积金7,7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6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六)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堡罗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于2015年就与被告合作,原告将公司的服饰在被告处进行销售,顾客在原告处购买的商品统一到商场收银台付款,再由被告按期向原告给付。2019年7月被告应结货款32,030元,9月应结179,811.03元,该二笔款项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处催要,被告都以资金不足为由没有履行,后被告在2020年1月9日给原告二张金额分别为120,904.24元、298,100.62元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到期日分别是2020年8月9日,2020年9月9日。承兑信息中,出票人均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但二张汇票到期后,均没有资金可以向原告承兑。故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处进行催要,希望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63.31元尚欠216,841.55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退还质保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11,841.55元;(2)退还质保金5,000元;(3)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七)广州接吻猫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接吻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联营合同》,合同有效期分别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约定被告提供位于沈阳铁西百货店3层某铺位,建筑面积为30.21平方米场地给原告经营“接吻猫”品牌女鞋专柜。根据合同第四条结算条件4.1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按服装化妆品类(除珠宝类外)第四种方式结算,即:乙方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承包费由甲方统一收银,每月承包费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合同第四条第4.5条约定:乙方须每日核对销售,且应于每日收市前登录小红茂查看相关信息,甲方每月提供结算单至茂业运营服务支撑平台,甲方提供结算单后5日内乙方应对结算单盖章确认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货款。自2021年12月起,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后拒不支付货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利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结算货款(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合计人民币120,853.89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经营保证金5,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4)请求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25,853.89元。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八)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专柜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其商业城店二层,建筑面积为216.23平方米的场地交付原告经营使用。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5,000元质保金。后原被告双方续签该合同,经营期限延至2021年3月31日。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经营期间由被告统一收银,原告按每月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被告缴纳承包费,以网上对账的形式核对销售,并由被告每月出具联营结算明细单,被告需在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联营期间,被告多次未按约返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结算2018年6月份、2019年10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5月期间的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24,729.81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保金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73,842.14(自2018年7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3项共暂计503.571.95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三十九)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及事由

  被告人王海燕经营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进货总金额为13,057.52元,发票号为:0343505303435139。合同签订经销30天,已过账期,多次催款一直未付,现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归还此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3,057.52(壹万叁仟零伍拾柒元伍角贰分);(2)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已开庭,尚在审理中。

  (四十)李青伟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青伟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贰万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贰万元整。

  4、仲裁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一)彭静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彭静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伍仟元整。

  3、申请人请求

  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伍仟元整。

  4、仲裁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四十二)赵哲申请仲裁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赵哲

  被申请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申请人主张及事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壹万柒仟壹佰柒拾元整。

  3、申请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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