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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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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3月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机制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现行的《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以价格优先的方式确定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高效电池片项目、晟颢新能源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年产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3月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向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机制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现行的《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以价格优先的方式确定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晟颢新能源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年产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2年12月26日召开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6月底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850,316,427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1,755,094,928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6、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80万元至5,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100万元至-24,780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的下限数额。即假设公司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100万元。

  假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2年度持平;(2)比2022年度增长10%;(3)比2022年度增长20%。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2年及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从上述测算可以看出,由于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在上述2022年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三种假设下,本次发行不会使得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较发行前出现下降。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将仍可能出现当期为负的情形,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2年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目前业务主要覆盖高效电池组件、能源工程、综合能源系统集成等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一站式服务。同时,为加速推进公司分布式光伏事业发展,抢抓光储充一体化的发展机遇,公司积极布局储能产业,自主研发了储能BMS及EMS模块及控制技术,推出户用储能系统及工商业储能系统,积极储备户用及工商业光储一体化业务、基站储能、移动能源、光储充系统等综合能源系统业务。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紧密围绕主营业务,主要投向TOPCon太阳能高效电池项目和智慧储能系统项目,有利于公司形成向上产业链端协同竞争优势,加强公司组件及电池片产能的匹配度,丰富公司现有技术储备,推动公司光储一体化布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综合能源系统集成服务商,提供优质的清洁能源一站式服务。本次募集资金投向TOPCon太阳能高效电池项目和智慧储能系统项目,公司长期深耕光伏行业并积极布局储能产业,拥有众多光伏及储能领域的高端人才,该等人员大都拥有在相关领域的多年从业经历,技术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公司通过提供良好的平台,能够保证相关人员所拥有的研发创新经验、生产经验和企业管理经营经验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管理优势,坚持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为项目实施主体输送具备竞争意识和战略眼光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核心业务骨干。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未来业务新增情况,不断充实业务人员,保证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2、技术储备

  公司长期深耕光伏行业,持续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理念,拥有雄厚的研发力量及技术研发团队,技术团队在光伏领域拥有多年的从业经历,技术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公司旗下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家、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1个、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1个、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个、省级智能工厂1个,为公司技术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截至2022年上半年末,公司累计申请专利647项,其中发明专利223项;累计授权专利468项,其中发明专利85项;累计参编33项行业技术标准。

  另外,为加速推进公司光伏事业发展,抢抓光储一体化的发展机遇,公司积极布局储能产业,自主研发了储能BMS及EMS模块及控制技术,推出户用储能系统及工商业储能系统,积极储备户用及工商业光储一体化业务、基站储能、移动能源、光储充系统等综合能源系统业务,打通从原料到能源管理的5G综合能源全生命周期管理。

  多年的技术沉淀以及在光伏与储能领域的积极布局,使得公司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2021年,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广泛的共识,全球已有177个国家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正考虑净零目标,部分国家更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碳中和”责任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是实现目标的首要选择,光伏已经成为可再生能源中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全球光伏市场需求激增。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达到170GW,同比增长30.8%,累计装机容量约926GW。

  国内市场方面,2021年国内光伏新增装机54.88GW,同比增加13.90%,累计光伏装机容量达到305.99GW,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位列全球第一。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将锚定碳达峰、碳中和与2035年远景目标,按照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左右任务要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规模。在此背景下,未来全球光伏装机规模将持续高速增长,在乐观情况下,2030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将达到366GW。

  综上,市场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计划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发展状况慎重决策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链,增强技术实力,提升公司产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四)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4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2022年12月26日召开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该文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依据前述文件,将预案文件名称由《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调整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对预案中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核准”等文字表述在全文范围内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将公司就本次预案涉及的其他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16),公司将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2023年3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将审议通过后的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协鑫集团现持有本公司股份466,030,445股,持股比例为7.97%。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上述临时提案的情况,现对2023年2月24发布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2023年3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3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编码情况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及2023年3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3、上述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3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上述会议登记时间结束前送达公司,并电话确认。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马君健、张婷

  联系电话:0512-69832889

  传真:0512-6983287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邮编:215125

  5、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3)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06;

  2、投票简称:协鑫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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