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3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06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原告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9,745,8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3年1月5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韩锦公司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21号、2022-039号及2023-005号公告。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

  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韩锦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认为:

  1、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极端错误的。

  2、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韩锦公司的起诉,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

  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