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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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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1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86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出具的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新增诉讼金额合计12,863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7.81%,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逾期情况尚未披露。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乐清农行”)5233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33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5.350133万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5,2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荣、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9月26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33万元,期限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5,233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5日。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申请将5,233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到期日为2021年9月25日。2020年9月25日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33万元,逾期利息15.350133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二)乐清农行64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8,773.33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荣、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640万元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8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万元,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2020年6月18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陈道荣、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25日、10月22日,被告华仪电气分别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保证金账户中的500万元和140万元保证金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定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64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逾期利息1.87333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三)乐清农行459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9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3.464万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4,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6月19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90万元,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同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按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4,59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18日。在贷款到期日前,被告向原告申请将4,59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已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90万元,逾期利息13.46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四)乐清农行24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7.04万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5月22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同日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依约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2,40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5月21日。在贷款到期日前,被告向原告申请2,40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到期日为2021年5月21日。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万元,逾期利息7.0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新增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10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6日,科诺伟业风能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伟业”)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华仪风能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8月17日,华仪风能向乐清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异议书》并附相关证据资料。2022年8月25日,华仪风能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科诺伟业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2023年1月31日,华仪风能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上诉状》,科诺伟业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8日、8月26日、2023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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