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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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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49777 债券简称:22中武0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总额265,367,3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369,594.0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还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除了以前年度已计提的部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武夷”或“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起诉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被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2023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东华科技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10月25日就分包 MAG 刚果(布)蒙哥 1200kt/a钾肥工程土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讼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

  讼争工程于2013年7月17日开工,由于东华科技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5月起逐步中止施工。根据公司实际完工情况,东华科技应支付工程价款为225,526,380.00元,已付工程款127,429,200.00元,东华科技尚欠工程款 98,097,180.00 元。因诉争工程停工,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因停工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67,261,191.00元。

  综上所述,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条款和《民法典》规定,诉争工程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诉争工程停工系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所致,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停工损失赔偿。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工程欠款98,097,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366,283.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因停工所致经济损失 167,261,191.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 HSSE(健康、安全、保安和环境)奖励金9,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11.05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合肥中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认为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且公司与东华科技签署的相关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武夷工程款7,438,921.0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7,438,92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2.驳回中国武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5,485.00元,由中国武夷负担1,502,21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43,2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公司与东华科技的纠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27起,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及租赁纠纷、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4,629.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89%,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还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除了以前年度已计提的部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法采取提起上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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