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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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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摆动定价机制: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同时对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净值的确认、特殊情形的处理等基金资产估值相关的内容进行更新。

  (八)增设C类基金份额

  增加“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表述: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与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内容一并调整。

  (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在《基金合同》相应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

  (十)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外,基金管理人拟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本基金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十一)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照本说明的附表。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严格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基金合同前后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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