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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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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3-002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应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660.51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公司和原告就协议条款履行产生分歧导致本次诉讼,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962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案件基本情况及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1.本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962号应诉通知书,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投”)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1.本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1016号应诉通知书,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蓉台”)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2017 年12 月,本公司与友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葡基金”),本公司为通葡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成都工投与本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了 《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成都工投转让2,500 万元通葡基金认缴份额。同时约定:在成都工投投资通葡基金满三年时(以出资到位起算),若通葡基金未完成投资项目的并购交易或发生亏损等原因导致成都工投未能收回投入通葡基金的投资本金的,则本公司应收购成都工投所持全部通葡基金合伙份额,本公司并应按成都工投投入通葡基金的投资本金×(1+10%×N)的金额向成都工投支付收购款项。

  成都工投于2019年10月8日向通葡基金缴纳出资款2,500万元,完成了对通葡基金的投资义务。

  截至起诉状提交之日,成都工投未收回投入通葡基金的投资本金,也未取得任何收益。在成都工投向本公司发函请求其依约定收购基金份额后,本公司也未履行约定收购义务。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2,500万元)。

  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2,500 万元×(1+10%×N)【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截至 2022年11月30日,上述收购款项共计 3,286 万元)。

  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2 年11月30日,本项违约金共计 82.875 万元)。

  ④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1)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2017 年12 月,本公司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葡基金”),本公司为通葡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成都蓉台与本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了 《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成都蓉台转让500万元通葡基金认缴份额。同时约定:在成都蓉台投资通葡基金满三年时(以出资到位起算),若通葡基金未完成投资项目的并购交易或发生亏损等原因导致成都蓉台未能收回投入通葡基金的投资本金的,则本公司应收购成都蓉台所持全部通葡基金合伙份额,本公司并应按成都蓉台投入通葡基金的投资本金×(1+10%×N)的金额向成都蓉台支付收购款项。

  成都蓉台于2019年10月8日向通葡基金缴纳出资款500万元,完成了对通葡基金的投资义务。

  截至2022年10月9日,成都蓉台未收回投入通葡基金的投资本金,也未取得任何收益。在成都蓉台向本公司发函请求其依约收购基金份额后30个工作日,本公司仍未履行约定收购义务。

  (2)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500万元)。

  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500 万元×(1+10%×N)计算【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暂计至 2022年11月30日,共计 657.26万元】。

  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 2022 年11月30日,本项违约金为3.25 万元)。

  ④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裁判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四、其他诉讼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8,500万元,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涉及大连鼎华在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金额3.063亿元,该案尚未裁决。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关于此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和2019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设立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0)和《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5)。由于公司和成都工投、成都蓉台就协议条款履行产生分歧导致本次诉讼,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诉讼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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