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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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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7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讨论,逐项通过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2年6月30日,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目前,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调整前: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进行了修订,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并与发行对象签署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3月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林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讨论,逐项通过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2年6月30日,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目前,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调整前: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进行了修订,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并与发行对象签署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 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 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查阅,现将本次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部分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9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签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2023年2月17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等发生了变化。2023年2月20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签署了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原协议不生效,自修订后的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3、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订协议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乙方:陶春风

  签订时间:2023年2月20日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认购标的、认购价格、方式、数量及认购价款总金额

  1.1 甲方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数量为准。

  1.2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值。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3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

  第二条 认购款交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2.1 乙方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在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第三条 限售期

  3.1 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乙方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3.2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3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4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 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与责任。

  (3) 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5.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甲方。

  5.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书面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5.1.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甲方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2 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5.2.3 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5.2.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6.1.3 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6.1.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其保荐机构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6.2.2 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3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认购款项。

  6.2.4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合法合规。

  6.2.5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发行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股东大会通过的,且/或(2)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则甲方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乙方应当予以认可和接受(若需签署补充协议的,认购人同意予以签署),不构成甲方违约。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0.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1.1.1 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1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本次发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1.2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1.2.1 本次发行结束且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11.2.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以下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长鸿高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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