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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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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3-00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湘财股份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8,1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5%;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10,000,000股;本次解质押后,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242,51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81.3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9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的通知,湘财股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无后续再质押计划。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湘财股份的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3-00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及的金额:原诉讼金额为861,405.34元,法院本次最终裁定金额为861,950.50元,金额相差545.16元为利息差异。张长虹已全额支付了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861,950.5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张长虹向公司支付的上述861,950.50元赔偿款。张长虹承担了相关律师费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2023年2月14日,中小投服以张长虹已全额向公司赔偿案涉损失,且中小投服已获得律师费、诉讼费损失赔偿,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际履行,因此中小投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诉讼结果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初3158号】,准许原告中小投服撤诉。

  三、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原诉讼金额为861,405.34元,法院本次最终裁定金额为861,950.50元,金额相差545.16元为利息差异。张长虹已全额支付了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861,950.50元。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3-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公司原诉讼金额为324,750,956.10元,本次追加诉讼金额为10,745,675.39元(公司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6日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861,950.50元(另案处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临2023-009),最终调解金额为334,634,680.99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334,634,680.99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496,631.49元,张长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335,496,631.49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

  一、诉讼进展

  2023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为了避免诉讼纠纷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困扰,使公司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张长虹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他本人全额支付公司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324,750,956.10元。2023年2月14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提交的和解方案,具体如下:

  1、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324,750,956.10元。

  2、张长虹拟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1)在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

  (2)在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

  (3)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1亿元。

  (4)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计人民币124,750,956.10元。

  3、本案受理费在金额最终确定后由张长虹最终负担,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鉴于上述赔偿款324,750,956.10元中有861,405.34 元已另案处理且已支付,因此上述和解金额调减为323,889,550.76元,张长虹将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尾款调减为123,889,550.76元。

  2023年2月16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将公司从2021年11月15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至今又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的赔偿款共计10,745,675.39元纳入诉请赔偿范围。截至2023年2月16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2023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愿意在2023年6月30日前全额支付公司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6日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10,745,675.39元。

  基于上述,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334,635,226.15元。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拟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张长虹达成和解的议案》,张志宏与张长虹系兄弟关系,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 上述和解方案基本满足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金额巨大,其提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付清合乎情理,上述和解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张长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结果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

  二、诉讼结果

  近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张长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21)沪74民初4237号】,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在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158号案中,张长虹已经向公司支付861,950.50元,故在本案中愿意再向公司支付334,634,680.99元,具体期限及金额如下:

  (1)在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

  (2)在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60,745,675.39元。

  (3)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1亿元。

  (4)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计人民币123,889,005.60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1,719,283.16元,减半收取计859,641.58元,由张长虹负担,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诉讼金额为324,750,956.10元,本次追加诉讼金额为10,745,675.39元(公司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6日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861,950.50元(另案处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临2023-009),最终调解金额为334,634,680.99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334,634,680.99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496,631.49元,张长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335,496,631.49元。

  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公告编号:2023-01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704,792,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上述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张长虹一致行动人张婷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85,025,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上述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张长虹一致行动人张志宏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1,23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上述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张长虹、张婷和张志宏系兄弟姐妹关系,合计持有公司841,056,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1%。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9、临2023-010),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4,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主要系张长虹支付和解资金的自主决定。张长虹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张长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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