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中国证监会2月17日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管理试行办法》提出,完善负面清单,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证监会指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增强制度包容性
《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包括完善监管制度,增强制度包容性等五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完善负面清单。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