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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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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再质押的公告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3-005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

  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4,738,4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9%,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网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为82,6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8.91%,占公司总股本的8.04%。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函告,获悉其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23年2月14日,网新集团将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的1,1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将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详见“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网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第一大股东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

  网新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本次质押的风险可控,在本次质押期内,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网新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截至公告披露日,网新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第一大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质押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影响第一大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网新集团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3-00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农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发展”)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佳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农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佳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公司对佳农公司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0102民初3235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中润发展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6日、2022年8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随后,上诉人中润发展因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及忽视本案存在重新起算最长时效的重要时点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润发展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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