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松、雷志锋:
因你们系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雷志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4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1189)。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