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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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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3-012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对ST景谷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0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为保证问询函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积极组织有关方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自查核实,并与年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现在形成了《问询函》回复意见。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与2021年相比,下降约14%。前三季度公司仅实现营业收入0.66亿元,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请公司:

  (1)结合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第四季度大幅增长合理性;(2)区分产品类别并结合相关业务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权利义务约定情况,说明上述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政策,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根据目前未经审计的情况,分业务列示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及采购金额、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合作时长、结算周期及方式、资金流入情况、货物流转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前五名供应商、前五名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结合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说明第四季度大幅增长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林板产品与林化产品,报告期内按季度列示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年相比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下降了14%的主要原因是林板业务收入下降。公司收入季节间变化与上年基本保持一致,下半年高于上半年。二季度由于受到疫情、市场需求、原料价格和油价上涨的叠加因素影响,公司出货存在一定困难,造成收入下降。

  2022年前三季度由于疫情防控态势相对严峻,给公司出货和销售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阻力;直至四季度末疫情防控政策变更,各地封控措施放开,物流通畅,销路打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公司收入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各季度的销售数量、单价、金额情况及与上年同期对比的情况如下:

  ■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从产品价格波动角度看,受市场行情变化影响,公司林板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提高,而林化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下降。本期二季度林化产品价格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松节油在季度间销售不均衡,二季度公司销售的松节油占比较高,提高了林化产品的均价。

  1、 林板业务

  林板业务产品主要包含人造板、单板等产品,报告期内各季度变动情况及与去年同期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林板业务收入与上年度相比下降27%。从总体上看,由于本年疫情和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控,导致部分地产项目停工,下游对胶合板需求减少、市场竞争加剧,致使公司林板产品收入较上年减少。

  从产品种类看,公司人造板产品收入较上年下降,单板产品收入较上年增加,造成不同产品间增长情况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如下:由于本年生产计划调整,导致人造板产品收入较上年减少。而单板产品,自公司2021年二季度末完成技改,调整产品结构,导致该类新增产品的收入持续增加,获得市场认可,为公司本年的林板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

  从季节间波动看,公司林板业务上半年收入较少,为淡季;而下半年收入较多,为旺季。产生季节性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人造板多用作建筑模板或装修板使用,终端用户多为建筑施工、装修装饰类企业。因此,会受到建筑行业的季节性影响,而对于当地建筑业来说,一季度为春节长假,会导致施工延后。报告期内,产品主要销售市场云南省自二季度开始雨季延长,叠加疫情封控,使得市场需求进度放缓。

  同行业公司收入的季度间变化如下:

  单位:亿元

  ■

  注:平潭发展业绩预告披露的收入数为113,000.00万元至123,000.00 万元,四季度以113,000.00万元估算。

  由上表可知,公司林板业务季节性特征与同行业相比基本一致,下半年高于上半年。

  报告期内公司林板产品以老客户购买为主,同时公司在积极开发新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综上所述,公司林板业务收入集中在三、四季度原因主要是由于季节性特征、产品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具有合理性。且公司林板业务收入四季度较三季度略有回落,不存在第四季度大幅增长的情况。

  2、林化业务

  林化业务产品主要包含松香(含歧化松香)、松节油等产品,报告期内各季度收入情况及与去年同期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总体上公司林化业务与上年相比收入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林化产品价格下跌,尽管本年林化产品销量4,106.00吨,较上年的3,190.29吨上涨29%,但是由于价格下滑25%,从而导致增长的销量没有给公司带来收入的增加,反而略微下滑。

  从季度波动情况看,公司林化业务四季度销售收入2,935.90万元,约占全年林化业务销售收入的61%,存在大幅增长情况,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行情的影响,林化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在四季度企稳

  公司林化产品均为工业用大宗商品,具有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且销售价格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等特点,自2022年第二季度开始,林化产品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跌,具体情况如下:

  ■

  ■

  注:数据来源于松香网。

  由以上数据可知,公司主要林化产品松香、松节油的价格自二季度开始持续下跌,且跌势较猛,市场行情随之收窄,交易热度也随之下滑。公司研判,此时如果大量开展林化业务,属于反市场行为,逆势而动则将导致公司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

  因此,公司在二季度为顺应市场行情做出决策对生产经营进行调整,短期内收缩林化产品业务,因而未大量开展林化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直至三季度末,松香、松节油的市场价格略有回升,公司于此时判断,短期内林化产品价格已基本见底,可以顺应市场行情加大开展林化业务。并且由于价格企稳,已至低位,市场上持观望态度的下游厂商、贸易商开始纷纷加大林化产品采购量,市场热度有所恢复,导致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林化产品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二、三季度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期间减少产销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亏损的效果。

  故公司四季度林化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与市场行情契合,具备合理性。

  (2)原料供应的季节性影响,四季度为供应旺季

  公司林化业务主要产品松香、松节油的生产原料为松脂,松脂的产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受景谷当地雨季影响,在雨季进山采脂危险性较高,且松脂含水率高,因此采脂旺季在当地雨季过后的9月至次年4月之间,即一季度、四季度为林化业务的主要原料供应季节。

  故公司四季度林化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与原料供应、当地季节性特征等情况契合,具备合理性。

  (3)公司技改的停工停产影响,导致二、三季度产量下降

  根据公司林化业务的发展规划,2022年将主要实施歧化松香技改工作,在实施技改期间需暂停生产线进行设备安装等工作。为此,公司抢抓市场行情淡季时机,调整林化业务工作重心,于二、三季度进行歧化松香技改。该项改造由公司在租入的林化生产设备上进行,主要内容为增加一个歧化工段,改造完成后,便可生产歧化松香产品。为此,公司2022年4月9日与梧州市恩格尔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订制歧化松香生产设备,合同金额500万元,于2022年7月中旬完成设备制作、安装和调试,并在2022年7月下旬进行歧化松香的试生产活动。在设备技改期间,林化产品亦无法进行加工和生产。

  技改后,公司歧化松香销售收入情况按季度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虽然公司在三季度完成歧化松香的技改活动,并开始销售歧化松香产品,但未能给公司林化业务收入带来较大的提升,其主要原因是在歧化松香技改完成后,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公司又进行了精制松香的技改。

  2022年7月末,公司歧化松香试生产成功,共生产歧化松香49.28吨,生产完成后,经检验产品质量已达到国家标准。随后,公司立即将试生产产品进行了送样销售,发至客户进行检验试用。但在客户使用后提出,虽然公司产品符合国标要求,但和其他厂家相比,竞争力较弱,如果想打开歧化松香市场并站稳脚跟,则还需提高产品竞争力,使产品指标高于国标要求,主要是提高产品的颜色指标。对此,公司在进行充分的研讨后,于2022年10月确定精制松香的技改方案,与梧州市恩格尔化工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合同,向其订制精制松香生产设备,该合同金额52万元,在11月底完成设备的制作、安装与调试工作,并于12月5日试生产成功。精制松香的技改,主要是在歧化松香的生产过程中,先将一定比例的传统松香进行精制,再加入至歧化松香的反应釜中进行歧化反应,该项工艺的改进,能够很好的提升歧化松香的颜色指标,使其达到客户的期望,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技改活动完成时已接近年末,公司未能有足够的时间生产歧化松香和开拓市场,导致歧化松香收入未能显著提升。目前,公司已在积极进行歧化松香的市场开拓工作,包括联系客户送销样品进行试用、直接上门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综上,公司四季度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与自身发展和投资技改活动行为契合,具备合理性。

  本年林化产品以老客户购买为主,同时公司在积极开发新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含林木销售、出口海运保费、租赁、石油等贸易收入、原料销售等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前述业务的收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从总体看,与上年相比,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增加57%,主要是由于海运保费收入增加。海运保费收入作为CIF模式下,单板出口业务中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第二项合同履约义务,在相关商品到岸时确认。2022年,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增加,海运保费收入也随之增加。此外,由于公司本年度新开展石油贸易收入(已按净额法确认),四季度油价上涨,销售毛利增加,从而导致收入较上年有所增加。

  从季度间变化看,与上年相比,公司其他业务收入集中在一季度和四季度,集中在一季度的主要原因是,海运保费收入由于去年12月出口部分商品在今年一季度陆续到岸,因此导致海运保费收入集中在本年一季度。

  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集中在四季度的原因主要是木材采伐收入增加。本年度林木销售收入季度分布与上一年度存在不同,2021年公司林木销售收入集中在二、三季度,本年度集中在四季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在2021年公司的林木销售为活立木销售,2022年的林木销售主要为采伐销售。两者的区别在于:活立木销售,即公司将自有林木直接转让给客户,由客户自行采伐,公司为客户办妥采伐证后,客户便可自行采伐林木并获得收益,因此在为客户办妥采伐证时,即视为控制权转移,公司于此时确认收入,该模式的周期性较短。而采伐销售,则需要由公司先办妥采伐证,然后再自行组织人员对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将采购后的原木料交付给客户后,才算控制权转移,公司于此时确认收入。在2022年度,公司一、二季度办理采伐证,由于三季度是雨季,山路崎岖且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山中伐木工作基本停止,直至雨季过后方可进山采伐,因此伐木收入在四季度增长较多。两种模式下,自行采伐销售周期性明显长于活立木销售的周期性,因此导致2022年的林木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晚于2021年。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公司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林化业务增长幅度较大,具体原因主要是受林化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影响,公司管理层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避免亏损幅度扩大,灵活机动的调整了业务规模,加之公司林化产品的业务模式能够支持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调节业务开展的规模和幅度,灵活顺应市场变化,导致公司收入在二、三季度收缩。在生产业务活动收缩期间,公司亦抢抓市场行情空隙,将开展林化业务的重心转移至林化产品生产设备的技改方面,增加歧化生产工段,增加松香产品品类,为林化业务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公司在技改完成、市场企稳、供料充足的四季度,逐步恢复林化产品业务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四季度林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营业收入在第四季度大幅增长具备合理性。

  (二)区分产品类别并结合相关业务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权利义务约定情况,说明上述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政策,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的经营方式、商业模式、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及政策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林板产品的相关商业模式、经营情况、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1)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

  公司林板业务,主要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单板、贴面板等多种人造板产品。上述产品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均为公司自主采购,由公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与采购流程,选择相应的合格供应商采购原木、湿板、半成品板材、甲醛、尿素、三聚氰胺、面粉、贴面纸等多种原材料,经公司质检人员质检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办理结算,以备生产。

  上述产品的生产模式,均为公司自主生产。由公司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领取相应的原材料,进行旋切、分拣、晾晒、烘干、制胶、涂胶、拼装、热压、分级、锯边、压贴等多道不同的生产工序而制成不同种类、规格的林板产品。

  在销售模式方面,因公司属于人造板生产厂家,以批发销售为主,未自主开设销售门店,采取“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直销客户主要是承接施工项目较大的建筑施工、装修企业或规模较大的木制品生产企业。而经销客户主要是一些建材批发零售企业或是从事板材批发贸易的个人,公司将板材销售给经销商后,再由经销商将货物分销给经营规模、需求用量较小且距离公司较远的终端用户。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占比48%,直销收入占比52%。

  在经营方式方面,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制订经营计划,自主采购、生产、销售。公司积极扩展销路,打开境外市场,开展单板出口业务,主要客户为知名板材制造企业大自然家居在柬埔寨下设的PROWOOD (CAMBODIA) FLOORING CO.,LTD、WOODIN WOOD(CAMBODIA) CO.,LTD.,均为人造板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林板产品出口占比26%,内销占比74%。

  2022年度,公司林板业务经营情况较为稳定,符合人造板行业内季节性波动特征,即上半年为淡季,下半年为旺季。

  (2)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①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林板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主要为从事原木旋切的小企业、从事林木种植采伐的林农、从事化工原料销售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

  对于林板业务的供应商,公司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交货的时间、供应产品的规格和数量、产品价格、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质量要求、验收方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除此之外无其他特殊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保证货物质量、开具发票(农产品除外)、保证货物来源合法(原木适用)、货物不存在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供应商的主要权利有:按结算收取货款。公司的主要权利有:在约定地点按约定的质量要求验收货物、拒收质量不合格货物、拒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货物(原木适用)。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货物、按结算支付货款。除上述权利义务外,无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约定。

  ②与主要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A、内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情况

  公司内销客户为经营林板业务的贸易商、建筑施工或装修企业、家具生产厂等,在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上,经销模式和直销模式下的客户均保持一致,公司均具备对所售产品完整的定价权,经销模式亦为买断式经销,公司产品向经销商交付后,由经销商自主决定其下游客户和产品定价,并承担存货积压、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未与任何经销商约定独家销售事宜,亦不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产品,亦不存在销售返利。

  公司在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产品数量与规格、产品价格、质量要求、风险转移、包装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争议解决方式等,除此之外无其他特殊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客户的主要权利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并提取货物、拒收不合格货物,要求公司开具发票。客户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结算方式和账期支付货款、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货物。公司的主要权利有:按照结算方式和账期收取货款。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保证货物质量、按约定开具发票。商品均自客户验收交付后,由客户实际控制,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双方无售后代管、代理销售、平销返利等约定,不包含融资性成分,亦不存在其他特殊的权利义务约定。

  B、出口外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情况

  公司出口外销客户主要是大自然家居控股有限公司的PROWOOD (CAMBODIA) FLOORING CO.,LTD、WOODIN WOOD(CAMBODIA) CO.,LTD.两家在柬埔寨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从事人造板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与上述客户签订框架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订单下达、价格确认方式、价格包含内容、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及货物风险转移、结算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商业保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除此之外无其他特殊条款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客户的主要权利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并提取货物、拒收不合格货物,要求公司开具发票。客户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到港接收货物、根据结算和账期支付货款、保守双方商业秘密。公司的主要权利有:照结算方式和账期收取货款。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保证货物质量、按约定开具发票、保守双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包含商品货价、到境外港口前的物流、保险等全部费用(即CIF价),货物风险自装运港(中国钦州港)装船时向客户转移。公司在出口贸易中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贸易中的一般性约定,无售后代管、代理销售、平销返利等约定,不包含融资性成分,亦不存在其他特殊的权利义务约定。

  (3)收入确认的政策及依据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公司的林板业务确认收入的政策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相关的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公司林板业务确认收入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具体判断客户何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以及收入确认的依据方面,根据前述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在林板业务的经营活动中,无论何种商业模式,公司均自主选择合格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独立生产销售林板产品,在供应商向公司交付原材料,公司与其结算付款后,其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公司独立主导后续原材料的仓储保管、投入生产、成品销售等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并承担其中的风险与收益,即取得了原材料的控制权。

  由于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均从供应商手中取得了商品原材料的控制权,并通过生产活动将各项商品原材料整合最终产品销售给客户,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林板业务的销售活动中,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而根据前述公司与主要客户权利义务约定的情况,在具体判断客户何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以及收入确认的依据方面,根据内销、外销不同而划分为以下两种:

  ①内销业务

  在内销业务的经营活动中,无论何种商业模式,公司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均独立签署合同、无第三方介入,并自主定价、买断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取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在商品交付客户并由客户验收完成后,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商品后续由客户主导使用,并承担货物的一切损毁、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获得使用货物带来的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判断,在客户收货并验收完毕时,即为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履约义务,并发生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公司于此时确认收入。

  而在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上,公司在商品交付客户并验收完成后的当日,要求客户签署《开票及收货确认单》作为书面依据,公司以客户签署的《开票及收货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因此,公司在林板内销业务的经营活动中,作为主要责任人全额确认收入,并于商品交付客户验收完成后作为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时点,并取得客户签署的《开票及收货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出口外销业务

  在出口外销业务的经营活动中,仅有直销一种商业模式,公司在向境外客户销售商品时,独立签署合同、无第三方介入,并自主定价、买断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取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采用CIF模式进行出口,由公司自主选择供应商办理海运和保险,将商品运至目的港并交付验收,但货物的风险报酬自装船后即发生转移,该条款即表明,在货物装船后,此时的客户已经能够控制该商品,并获得其中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判断在CIF模式下,根据合同约定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商品完成出口报关并已装船,商品风险报酬转移时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收入确认。

  而在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上,货物出口装船必须经过报关,形成《报关单》,装船后船运公司会签发《提单》,《提单》上记载装船日期,公司以《报关单》、《提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因此,公司在林板出口外销业务的经营活动中,作为主要责任人全额确认收入,并于商品出口报关并装船作为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时点,取得《报关单》、《提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林板产品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依据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林化业务

  (1)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

  公司林化业务,主要包括松香、歧化松香、松节油等产品。上述产品的原材料采购模式均为公司自主采购,公司直接面向景谷当地脂农(个人)采购原材料松脂,发布松脂收购价格信息,联系脂农,与脂农商谈供应价格后到指定地点交货,并会同受托加工方景谷兴发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林化”)对数量和质量进行共同验收后办理付款结算及入库,以备生产。

  上述产品的生产模式为委托加工生产。公司向兴发林化租赁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松香、松节油生产设备,并将自有松脂移交兴发林化进行生产加工,兴发林化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数量向公司交付生产后的林化产品,交付的林化产品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入库,以备销售。

  在销售模式方面,因公司属于林化产品的生产厂家,松香、松节油亦属我国林化工业的大宗产品,公司出售的最小计量单位为225KG/桶。因此,林化产品销售模式以批发销售为主,客户集中度高。公司根据此特征,对林化产品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直销客户主要是林化产业链下游的深加工生产型企业,而经销客户主要是从事林化产品批发分销的贸易商,公司将林化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后,再由经销商将货物分销给终端用户。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占比39%,直销收入占比61%。

  经营情况方面,在2022年度,林化产品市场价格于二季度开始下跌,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林化产品生产活动规模,抢抓市场行情淡季时机,进行生产设备的投资技改,并于技改完成、原料供应增加、市场行情企稳后,于四季度扩大林化业务生产销售规模。

  (2)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①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公司林化产品的供应商主要为脂农个人、以及加工方兴发林化。由于松脂属于初级农产品,供应商均为个人,公司松脂收购业务遵循农产品收购行业的惯例,采用脂农上门交脂的方式进行收购,脂农交脂后,公司进行过磅验收,在扣除杂质和水分的数量、价格达成一致后,收集脂农身份证件信息,填写验收入库单和领条,领条经脂农捺印确认,双方就价格、数量、收款方式、收款信息达成一致。

  根据公司与脂农的约定,脂农的主要权利有:按领条的结算价格和金额收取松脂款。脂农的主要义务有:按质按量交付松脂、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等付款信息。公司的主要权利有: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松脂、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杂质进行扣减、收集脂农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根据领条信息支付松脂款。除上述权利义务外,公司与脂农无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约定。

  而在委托加工环节,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为兴发林化,根据公司与兴发林化签订的生产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赁生产线的范围、租赁期、租金及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并根据公司与兴发林化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加工产品名称、质量要求、包装方式、生产原料的交付与管理、验收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加工费结算支付、生产时限、风险报酬转移、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除上述条款外,未约定其他特殊条款。

  根据公司与兴发林化签订的生产线租赁合同,兴发林化的主要权利有: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监督公司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经公司同意后可使用租赁物、到期收回设备。兴发林化的主要义务有:按约定移交租赁物、保证设备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生产标准、保证公司能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设备、不干扰公司使用设备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承担设备维修费用、提供发票。公司的主要权利有:在租赁期内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按约定的续租选择权续租设备、要求开具发票。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不能超出约定范围外使用租赁物、保证租赁物资产安全、不得做出有损兴发林化物权的行为。除上述权利义务约定外,在租赁协议中公司与兴发林化无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约定。

  根据公司与兴发林化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兴发林化的主要权利有:参与验收公司将移交的生产原料,按约定结算收取加工费。兴发林化的主要义务有:妥善保管移交的生产原料、约定的产出率和等级交付产品、按约定时间地点及质量交付加工后的产成品、接受公司对产成品的验收、配合装卸出厂、开具发票。公司的主要权利有:按照约定的产出率和等级取得产品、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质量验收产成品、对生产加工活动进行监督。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按约定结算支付加工费、提供生产原料。除上述权利义务约定外,在委托加工协议中公司与兴发林化未约定其他特殊权利义务。

  ②与主要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

  公司林化业务的主要客户是林化产业链下游的深加工生产型企业,或是从事林化产品批发分销的贸易商。在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上,经销模式和直销模式下的客户均保持一致,公司均具备对所售产品完整的定价权,经销模式亦为买断式经销,公司产品向经销商交付后,由经销商自主决定其下游客户和产品定价,并承担存货积压、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未与任何经销商约定独家销售事宜,亦不限制经销商销售其他产品,亦不存在销售返利。

  公司在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产品数量与规格、产品价格、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风险负担、包装标准、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除此之外无其他特殊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客户的主要权利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并提取货物、拒收不合格货物,要求公司开具发票。客户的主要义务有:按照付款方式和账期支付货款、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货物。公司的主要权利有:按照收款方式和账期收取货款。公司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保证货物质量、按约定开具发票。商品均自客户验收交付后,由客户实际控制,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双方无售后代管、代理销售、平销返利等约定,不包含融资性成分,亦不存在其他特殊的权利义务约定。

  (3)收入确认的政策及依据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公司的林化业务确认收入的政策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相关的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公司林化业务确认收入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具体判断客户何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以及收入确认的依据方面,根据前述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情况,在林化业务的经营活动中,无论何种商业模式,公司均自主向脂农收购原材料松脂,在脂农向公司交付原料,公司按领条向其付款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公司能够主导后续的原料移交、仓储保管、投入生产、成品销售等全部过程,并承担其中的风险与收益,即公司首先从脂农手中取得了原材料的控制权。

  而在委托加工环节,公司已向供应商租赁了松香、松节油的生产线设备,即能够控制上述生产设备的使用,并自主决定向受托方移交生产原料的数量,且能够根据合同约定,主导受托方提供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产品。在此环节内,公司对投入生产环节的原料具有所有权,对进行生产的设备具有使用权,对受托方的加工活动、产品具有监督检验权,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强制性规定,对于加工承揽合同,还享有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综合上述几点权利义务的考虑,公司判断,在林化产品的委托加工活动中,公司能够控制委托加工生产活动,进而持续保有对加工环节中商品的控制权。

  根据公司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由于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均从供应商手中取得了商品的原材料控制权,并通过控制委托生产活动将各项商品原材料整合最终产品销售给客户,在此过程中均未丧失对商品的控制权。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林化业务的销售活动中,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而根据前述公司与主要客户权利义务约定的情况,在具体判断客户何时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以及收入确认的依据方面,无论何种商业模式,公司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均独立签署合同、无第三方介入,并自主定价、买断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取货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在商品交付客户并由客户验收完成后,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商品后续由客户主导使用,并承担货物的一切损毁、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获得使用货物带来的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判断,在客户收货并验收完毕时,即为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履约义务,并发生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公司于此时确认收入。

  而在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上,公司在商品交付客户并验收完成后的当日,要求客户签署《开票及收货确认单》作为书面依据,公司以客户签署的《开票及收货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在林化内销业务的经营活动中,作为主要责任人全额确认收入,并于商品交付客户验收完成后作为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时点,并取得客户签署的《开票及收货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三)根据目前未经审计的情况,分业务列示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及采购金额、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合作时长、结算周期及方式、资金流入情况、货物流转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前五名供应商、前五名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1、林板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林板业务前五名客户情况及与去年同期销售金额对比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续)

  ■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2:大自然家居包含大自然家居控股有限公司的PROWOOD (CAMBODIA) FLOORING CO.,LTD、WOODIN WOOD(CAMBODIA) CO.,LTD.两家在柬埔寨设立的公司。

  (1)大自然家居

  大自然家居,系本公司在2021年开发的重要战略客户,本年对其销售额较上年大幅增加,由于2021年末双方开始初步合作,业务仅发生在12月,因此金额较小,2022年双方为全年销售金额,故与上年相比金额大幅增加。双方定价主要依据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价格公允。

  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销售的最后五笔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报关单、提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货物均已装船流转离开港口,除97.24万元货物外,其余货物客户也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该客户主要为出口业务,受海运的时效性、结算手续、结算单据的复杂性等因素影响,双方结算周期较长,导致本期内部分销售资金未能流入公司。

  (2)大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

  大理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常年合作的主要客户之一,与上年相比,公司对其销售金额下降约45%,主要原因是由于疫情、房地产调控、经济下滑影响下游需求减少,以及竞争对手下调供货价格,其购买意愿降低,因而采购金额下降。其价格按照公司确定的商品价格销售,与其他客户定价一致,价格公允。

  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销售的最后五笔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3)王金宝

  王金宝,系公司今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单板产品,随着2021年公司技改新增单板产品后,公司也在为新产品开发新客户,从而导致对其销售额增加。其价格按照公司确定的商品价格销售,与其他客户定价一致,价格公允。

  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销售的最后五笔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4)云南奇泰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奇泰木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在2021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单板产品,属于单板产品的新增客户,在2021年开始初步合作,对公司产品认可后于本年增加采购量,导致公司对其销售额增加。其价格按照公司确定的商品价格销售,与其他客户定价一致,价格公允。

  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销售的最后五笔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5)云南立盈实创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立盈实创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在2021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胶合板产品,在2021年开始初步合作,通过上年度的合作,对公司产品较为满意,并于本年增加采购量,导致公司对其销售额增加。其价格按照公司确定的商品价格销售,与其他客户定价一致,价格公允。

  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销售的最后五笔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林板业务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林板业务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交易情况、回款正常,商品货物的控制权均已转移,货物已发生流转,相关收入确认金额真实、准确。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前五名供应商、前五名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2、林化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林化业务前五名客户情况及与去年同期销售金额对比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续)

  ■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2:天龙集团包含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广东天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天龙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林化业务主要采取赊销模式进行销售,因四季度销售主要集中在12月份,对应款项尚在结算周期内,导致本期内部分销售资金未能流入公司。

  (1)天龙集团

  天龙集团(300063),系本公司在2021年新开发的林化产品客户之一,是公司林化产品的重要战略客户,公司主要向其销售松香、松节油产品,在2021年开始初步合作,对公司产品较为满意,于本年增加采购量,导致公司对其销售额大幅增加。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销售的最后五笔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2)景谷松晖商贸有限公司

  景谷松晖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在2021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林化产品,由于本年林化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总体市场份额收缩,因此减少了采购数量,导致公司对其销售收入下降。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共有三笔销售业务,该三笔销售业务的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3)昆明整侪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整侪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在2021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林化产品,由于本年林化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总体市场份额收缩,因此减少了采购数量,导致公司对其销售收入下降。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共有三笔销售业务,该三笔销售业务的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4)广西梧州荒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荒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系公司今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松香产品,随着公司林化业务逐步恢复,公司也在积极开发新客户,从而导致对其销售额增加。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共有三笔销售业务,该三笔销售业务的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5)厦门鸿进福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鸿进福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今年新开发的客户之一,公司主要向其销售松节油产品,随着公司林化业务逐步恢复,公司也在积极开发新客户,从而导致对其销售额增加。2022年度,本公司对其共有三笔销售业务,该三笔销售业务的收货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公司已取得并根据收货单所载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确认收货。因此,公司对其确认收入真实、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林化业务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林化业务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交易情况、回款正常,商品货物的控制权均已转移,货物已发生流转,相关收入确认金额真实、准确。

  经公司自查,除兴发林化系公司关联方外,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前五名供应商、前五名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1、景谷林业在本年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林化产品收入增长,该情况与本年林化产品市场行情特征、季节性特征基本相符,即公司在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松脂供应进入淡季时收缩业务,而在市场基本企稳、供料旺季时扩展业务,此行为与市场经营的正常商业逻辑基本一致。因此,公司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具备一定合理性。

  2、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基于商品控制权的转移而确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目前未发现公司的主要产品业务与供应商、客户的权利义务约定存在特殊或异常情况,公司内销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具体依据客户签署的收货单,外销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依据报关单、提单,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3、目前未发现公司主要业务的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存在异常,亦未发现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准确的情况。除兴发林化系景谷林业关联方并发生租赁、委托加工等交易外,未发现公司及大股东等关联方与公司各项业务的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及其最终销售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也未发现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上述意见系依据本所目前执行的年报审计工作为基础而发表,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阶段部分关键审计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并未形成最终审计结论,相关数据和最终审计结论需以具体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请公司补充披露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同时请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的相关业务是否为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如公司扣除后的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一)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及其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11,775.88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营业收入11,482.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二)未扣除的相关业务情况

  ①林板产品收入

  林板产品收入,作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两大主要经营业务之一,公司自主采购生产原料,通过一系列生产加工环节组合后向客户销售,进行该项业务后,显著改变了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因此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司在向客户转移商品前,均在事先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公司系林板产品业务的主要责任人,全额确认收入。

  在上一年度,公司扣除了969.75万元的委托加工贴面板业务,该业务由于对关联方北美枫情木家居(江苏)有限公司形成过度依赖,因此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故而将其扣除。2022年,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已不再开展上述业务,因此林板业务收入内无其他扣除项目。

  ②林化产品收入

  林化产品收入,作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两大主要经营业务之一,公司自主采购生产原料,通过一系列委托生产加工环节组合后向客户销售,进行该项业务后,显著改变了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因此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司向客户转移商品前均事先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公司系林化产品业务的主要责任人,全额确认收入。

  该业务扣除情况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此项收入不存在需要扣除的部分。

  ③海运保费收入

  由于公司出口业务均采用CIF定价模式,即出口商品价格中包含货价、海运费、保险费,而根据公司出口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自装船之日起控制权转移,因此,海运保费作为控制权转移后的单项履约义务,在相关商品到岸时确认收入。由于同行业公司对出口政策、海运保费处理披露的信息较少,公司选取在审IPO企业案例,将同样具有出口业务公司的海运保费收入政策对比如下:

  ■

  因此,公司将海运保费收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符合出口业务的行业惯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在CIF模式下,公司将出口业务合同识别为两项履约义务后,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中。为此,公司将出口业务合同中的CIF价格,按照其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拆分为货物价格与海运保费价格两个部分,在商品控制权转移后,按照分摊至商品部分的价格,确认商品部分收入;而在向客户提供运保服务后,按照分摊至海运保费的价格,再将海运保费单独确认收入。

  在海运服务中,公司根据海运市场行情及承运公司报价,自主选择承运公司,相关运输费用由公司与承运公司结算,相关船期货柜也均由公司与承运公司预约确定,若与承运公司发生纠纷时也由公司负责处理,因而公司能够主导海运服务的提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海运服务中,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海运服务的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CIF模式,作为常见的国际贸易定价方式之一,其价格包含海运保费,其优势在于购买方能够较好的控制货物进口成本,从而将海运保费波动风险转嫁给其销售方。因此,CIF模式被广泛的用于国际贸易之中。公司出口业务采用CIF模式,是公司与客户在进行充分的商业谈判后的结果,也是客户海外进口商品主要的采购模式,因此具备商业合理性。

  关于对“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的判断,公司认为不仅是会计核算层面的判断,其更是其经营业务层面的判断。而从业务层面看,海运保费收入,作为合同履约义务之一,其价格已包含在商品定价之中,不可与公司林板出口业务相分离。因此,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的出口商业模式决定了公司无法单独取得海运保费收入,也无法单独取得林板出口业务收入。即两者密不可分、相伴而生,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范围。会计核算角度的分离,不影响其经营业务层面的统一性。

  目前,公司出口业务持续采用CIF模式,也是公司唯一的出口业务模式,根据公司与客户续签的出口业务合同,以及商业谈判情况,双方将持续采用CIF模式进行交易,即该模式并非偶然适用或偶发性采用。在可预见的将来,公司将持续采用该模式进行出口,其海运保费收入能持续取得,因此具备持续性。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国际贸易惯例,FOB、CFR、CIF作为三大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根据其价格包含范围内容的不同,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

  由上表可知,如果在持续采用CIF、CFR模式开展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将海运保费价格部分判断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收入,那将会导致在国际贸易约定中,仅有FOB价格能被认定为是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而CFR、CIF中超出FOB价格(即海运、保险费)部分,均不能构成一个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的收入,这显然有悖于国际贸易的商业逻辑。

  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判断在持续采用CIF模式进行出口贸易的情况下,公司将海运保险费收入作为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是合理的。

  在进行该项业务活动后,显著改变了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具备商业实质。

  因此,公司此项业务收入不存在需要进行扣除的部分。

  ④林木销售收入

  公司作为林业企业,销售自有林木的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自上市以来均持续发生,系公司“以林供板、以板养林”的林板一体化产业供应链产品,与公司林板产品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目前,公司还拥有宁洱基地、合作造林等多处林木资源,并仍在持续开展林木经营业务,因此,能持续取得林木销售收入。

  公司林木销售主要有两种业务模式,第一种是直接转让活立木给客户,第二种是将林木采伐后再销售给客户。两种业务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林木均为公司自有林木,根据树种的不同,其生长周期通常在5年至20年间不等。在此期间内,公司需进行长期的抚育工作,才能将其抚育成材,进行销售。这是公司林木销售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即为林木的主要生产环节。

  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方式不同。直接转让活立木,销售环节较为简便,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为客户办理好采伐权证,销售即为完成,客户获取林木后即可自行采伐。而采伐后销售,则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先自行组织人员对林木进行采伐,再将采伐后的林木销售给客户。

  由此可见,采伐后销售,相比活立木销售,实则多出了一个采伐环节。这类似于传统商贸业务模式下“到厂自提”与“送货上门”的区别,公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采伐的成本、林木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选择合适的销售模式进行销售,两种业务模式均为公司长期经营林木资源所采用的业务模式,均是稳定的业务模式。

  因此,公司在上一年度,将直接销售的活立木判断为一个稳定的业务模式。而本年公司主要的采伐销售模式,实质上是在一个稳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增添一个采伐环节,并不影响其业务实质的稳定性,两者均为稳定的业务模式。

  在进行该项业务后,显著改变了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因此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司向客户转移商品前均事先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公司系林木销售业务的主要责任人,全额确认收入。

  该业务扣除情况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此项收入不存在需要扣除的部分。

  ⑤林板产品加工收入

  公司作为林板生产企业,除外购原材料生产人造板以外,也会接受客户委托加工人造板,进行加工贴面、拼装压制等生产流程,将做好的板材交给客户,从而收取加工费。

  该业务与公司自行购买原材料生产在工艺方面并无差异,在生产工序、人力投入、质量分拣过程也均能保持一致,即核心生产环节与公司传统林板产品一致,因此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由于不对主要原材料部分确认收入,因此收入规模相对较小。“自产自销”、“受托加工”两种模式并行是公司根据下游家具行业特征、竞争状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做出的经营决策,林板加工会持续开展下去。目前,公司相关生产设备均能正常运转,生产人员也保持稳定,伴随林板业务的持续开展,该业务能够持续发生,并与公司林板业务密切相关,作为公司正常经营林板业务的一部分,不属于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在进行该项业务后,显著改变了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及金额,因此具备商业实质。公司作为加工服务的主要责任人,仅就加工费全额确认收入。

  该业务扣除情况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此项收入不存在需要扣除的部分。

  综上分析和判断,并经公司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有关规定后认为,未扣除的相关业务不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亦不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会计师意见:

  公司目前已扣除的收入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在未扣除的收入项目中,会计师未发现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上述意见系依据本所目前执行的年报审计工作为基础而发表,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阶段部分关键审计程序尚未执行完毕,且收入扣除项目涉及重大职业判断,最终审计结论需以具体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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