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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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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109          股票简称:兴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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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形,也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洺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3年1月17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人,代表股份781,823,079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74.2511%。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51,39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5%,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4.8809%。具体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737,322,609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70.02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44,500,470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4.2263%。

  8、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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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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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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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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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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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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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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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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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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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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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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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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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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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签署《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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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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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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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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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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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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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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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相关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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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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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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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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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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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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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的姚涛律师、梁栋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章件;

  2、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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