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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2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在联系牟平法院办理《民事裁定书》(【2023】鲁0612财保7号)送达过程中,了解到上述文书已于2023年2月1日被人签收。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送达回证》载明的主要内容

  为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委托律师于2023年2月6日赴牟平法院现场调取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23】鲁0612财保7号,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该《送达回证》显示:

  (一)受件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地点“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41号”,送达时间“23.2.1”,代收人记明代收理由“徐旭斌公司行政”,送达人“宋继宝、神斌”。

  (二)《送达回证》后附一份《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显示如下:“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点迁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41号,特此通知。”该通知署名为“王进洲、潘辉、黄刚、肖义南、覃业贵、王兆国”,落款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盖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字样的印章。

  二、相关事项的说明

  经公司核实,该《送达回证》及附件上显示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附件中的印章系伪造,特此澄清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新潮能源没有名为“徐旭斌”的员工,代收人徐旭斌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公司也从未委托“徐旭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

  (二)新潮能源的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大厦A座10楼,在烟台市牟平区无办公机构,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三)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裁定,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由宁夏顺亿等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据此,王进洲、潘辉、黄刚、肖义南、覃业贵、王兆国等人不是公司的董事,其以董事名义进行相关活动涉嫌拒不执行生效裁定。

  (四)上述人员刻制“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公司无法排除相关人员刻制公司其他类型印章并使用的可能性,该行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营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醒相关方注意识别,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089号及〔2023〕0090号,根据工作函相关要求,公司向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核实,特此说明如下:

  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立案调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券法(2019修订)》第8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7.6条);

  (二)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7.6条);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7.6条);

  (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7.7.6条)。

  上述《民事裁定书》提及现任及候选董事、监事等数人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立案侦查。公司向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询证核实,核查结论如下:经核实,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亦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立案通知文书。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无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采取影响正常履职的刑事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完全能够依法依规地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二、 关于候选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目前,涉及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第95条及13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4.3.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公司章程》第95条及135条。同时,涉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6条至第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2条至第3.5.7条。

  (二)公司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在提名相关董事、监事人选时,均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与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查:(1)相关董事、监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上述规则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上述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2)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上述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上述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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