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2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08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2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因参加公开招投标而与招标人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金额20,348.6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豁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申请,若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的《财务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基本管理制度》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0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2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事项符合生产经营与发展需要,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合理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基本管理制度》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12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标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查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获悉,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和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师宗县城乡绿化美化提升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经营合同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公司参与的联合体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二、中标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师宗县城乡绿化美化提升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2.项目招标人: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中标金额:工程勘察全费用单价110.00元/延米;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1.74%;建安工程为26,600.85万元。

  5.项目实施内容:师宗县城乡绿化美化提升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包含“绿美城市建设相关的园林绿化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其中“绿美城市建设相关的园林绿化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部分道路的景观绿化补植增绿、绿道打造及部分道路绿化景观氛围打造等城市生态改造工程。(2)新建龙凤公园、小青山公园以及18个口袋公园的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3)通玄公园景观绿化提升工程。(4)绿美街道、绿美社区、零星公共绿地补植、垂直绿化等绿化工程。“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扩建一组1.5万吨/日处理构筑物,含新建生化池一座、二沉池一座,高效沉淀池一座,气浮除磷系统一套,改造、更换现状老旧设备一项、提升污水厂自动控制系统,出水水质执行准四类标准。公司主要负责上述建设内容中的建安工程施工部分,预计份额为26,600.85万元,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6.项目工期:360个日历天。

  三、中标项目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联合体成员共同中标的“师宗县城乡绿化美化提升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公司主要负责其中的建安工程施工部分,预计份额约为26,600.85万元(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7.82%。该项目若能顺利开展实施,将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具体影响视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中标的项目,公司尚未与师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正式合同,在合同金额、实施内容、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师宗县城乡绿化美化提升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11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来的《关于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10号),要求公司对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涉及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在2023年2月8日前完成报送。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核查与回复。鉴于关注函中的回复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3年2月15日前完成关注函回复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01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增加公司未来业务储备,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参与了“丽江雪山观光火车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生态修复提升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2023年1月7日,经查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获悉,公司参与的联合体被确定为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招标代理单位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参与的联合体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21,917.5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7日和2023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关于重大经营合同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01、2023-006)。

  2.此次中标的“丽江雪山观光火车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生态修复提升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按照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将与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的合同,构成公司与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该项目公司主要承担其中沿线部分路段生态修复提升工程的施工部分,预计份额为20,348.67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20,348.67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马福斌、王璟逾、杨自全、邹吉虎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6.3.10条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关联交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形成,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本次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若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关联交易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街道漾江社区消防支队正北侧。

  3.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4.法定代表人:杨建成。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交通;住宿服务;公共铁路运输;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工程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3.18%,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履约能力: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成立,截至2022年末其总资产为21,255.66万元,净资产7,700万元。经查询,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信息,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22,255.53万元(其中勘察部分208.86万元,主体工程设计部分1,100.83万元,生态修复提升工程设计部分271.41万元,生态修复提升工程施工部分20,674.43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文件以及该项目实际情况,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进行编制,最终确定投标报价21,917.57万元,其中生态修复提升工程施工部分投标报价20,348.67万元。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发包人: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内容及规模:“丽江雪山观光火车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生态修复提升工程”项目主要包含(1)勘察部分,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测量,并按要求提交完整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承担勘察缺陷责任及相关后续服务等。(2)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观光火车、轨道结构及轨道附属工程、供电、道岔信号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车站及车站附属工程、区间、道路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消防工程、观光火车维修车间、信号系统、售检票系统、车辆动力源选择、车辆充电方案及充电桩的布置、其他附属设施等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从开始工作所要的相关资料及配合甲方按照行业标准满足审查并承诺达到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完成设计资料的审查、专家咨询、资料收集,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工作内容。(3)生态修复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涉及到的生态设计应充分发挥的生态功能,实现其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改良土壤、吸声降噪的作用。完成玉甘路沿线生态修复、博物馆站-花海站区间生态修复、白沙至玉峰寺路观光火车沿途生态修复、东巴万神园-玉水寨-玉峰寺区域生态修复、珍珠湖片区生态修复、玉湖村青龙河生态修复、沿线生态修复、亮化工程、旅游文化基础设施配套等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所需的专项设计、特殊设计及相关工作、施工、缺陷责任期内管养期工程内容及相关工作。

  3.合同金额:本项目合同金额总计21,917.57万元(含税),其中公司负责的生态修复提升工程施工部分金额为20,348.67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4.工期:勘察部分自收到甲方通知后2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勘察,完成初步勘察后10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设计部分自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期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施工部分待主体工程完工后30日历天内完成。

  5.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部分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施工进度款支付比例达到比例时开始扣回,工程进度款项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进行支付。具体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6.双方义务:发包人负有遵守法律、提供施工场地、办理证件和批件、办理证件和批件和组织组织竣工验收等义务。承包人负有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等义务。

  7.违约责任:发包人若未在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审核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承包人出现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施工过程中出现外观质量差、质量事故等情形,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且需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在监理、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根据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向承包人提出经济索赔。具体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与联合体成员共同中标的“丽江雪山观光火车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生态修复提升工程”项目,公司主要负责其中沿线部分路段生态修复提升工程的施工部分,预计份额为20,348.67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1.88%。有利于公司增加业务订单储备,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该项目若能顺利开展实施,将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具体影响视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本次关联交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形成,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云南交投丽江雪山观光火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因参与公开招标而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参与“丽江雪山观光火车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生态修复提升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并顺利中标,有助于公司增加业务订单储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对公司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因参与公开招投标程序而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因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关联交易概述表。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公司下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落实企业内部控制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各下属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公司本部财务部负责公司本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下属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纳入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能。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逐级负责的基础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最终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委托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实施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财务运营的枢纽,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配置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对各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并组建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各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有关涉及公司财务事项的会议;

  (二)参与制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

  (三)组织拟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

  (四)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案;

  (五)组织和协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检查监督公司资金活动,检查监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财务收支事项、银行账户管理事项的审批;

  (七)签署公司财务报告、财务预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务总监签署的财务文件;

  (八)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聘任或解聘提出方案;

  (九)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部长为公司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二)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遵照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以及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等;

  (四)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日常财务开支;

  (五)审核、签署财务报告,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协调财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统筹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经营活动分析,督促公司及下属公司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提高效益;

  (七)依法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制止和纠正违法和违纪行为,依法维护公司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八)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的分析与决策;

  (九)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有责任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回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培训。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会计工作交接。财务人员离职或调岗,必须严格进行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总监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章 财务战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建立相应的财务战略规划,并与公司盈利能力、现有资源相匹配,且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稳定。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务战略规划,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财务部总体战略规划,建立相应的财务目标。

  第二十条 财务战略规划必须在财务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进行宣贯,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因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战略目标发生变化的,财务战略规划相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财务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财务文化服从公司整体文化,财务部门以“团结协作、严谨精确、诚信客观”作为基层员工文化目标;以“忠于职业、敬于专业”作为财务负责人文化目标;以“勇于担当、富于创新”作为财务总监文化目标。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将持续进行财务文化建设,以言传身教、奖罚引导、团队活动、共同学习等各种方式进行团队文化建设;并定期进行团队文化评估,采取措施,确保团队文化不偏离目标。

  第六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调整、预算考核及监督等管理活动。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组织开展业务、筹资、投资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考核与评价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整合各单位业务流和信息流,控制各单位日常经营活动,分散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并逐步建立起事前预算、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统一规划、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审核、汇总编报”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职责暂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代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预算工作办公室作为预算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预算职责辅导下属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下属公司应当在公司预算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全面预算。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要将预算数据和实际执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公司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对执行偏差较大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纠偏。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议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调整,调整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现实状况,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整一般确定在预算年度中期(一般为当年8月31日前)。

  第三十四条 公司针对预算单位的预算工作完成质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并向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面预算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公司债务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司债务管理水平,公司债务举借、动态管理及风险防控遵循“合法合规、严控规模、集中管控、规范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债务分为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其中:有息负债主要指由融资和资金拆借产生的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金拆借类债务纳入有息负债管理;或有负债主要指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了增信承诺(含担保),负有连带责任并可能承担一定补差、救助义务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债务管理要求,财务部是债务举借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融资增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公司直融和间融相关工作,做好公司本部债务本息的统计和偿还工作,指导下级公司做好债务管理工作,汇总和分析公司债务情况,提出公司债务风险管控的工作方案及措施。负责做好本部及下属公司资金拆借申办及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司债务管理和债务风险防范的监督、监管与协同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 财务部需加强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严禁为无产权关系企业、自然人、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原则上不得与集团外单位之间相互借款、担保。严格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办理所属单位的资金拆借、增信担保,并确保对外借款资金安全,落实担保措施;如确需超持股比例借款给所属单位,须增加相应反增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下属公司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担保等业务活动,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债务举借需债务规模和承受能力相匹配。举借债务要有融资方案,方案应包括融资渠道、融资对象、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融资增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债务举借须遵守国家关于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举借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四十四条 融资增信、资金拆借行为属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债务资金到位后,确保筹集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所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严禁短贷长用。

  第四十六条 对有息负债,举债单位是债务偿还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落实偿债资金。对或有负债,由举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偿债资金,如举债单位无力偿还的,要按照公司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前报告,提前应对,严防债务风险,有效维护公司信用。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需定期评估分析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状况,排查风险隐患,将举债单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与资产负债约束纳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所属单位的年度薪酬挂钩,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

  第四十八条 举债单位对债务管理要做到有措施、有办法、有预案。对可能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程序及时报告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筹措偿债资金,及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债务管理、融资增信管理、资金拆借管理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债务管理办法》《融资增信管理办法》《资金拆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谋取资本收益,在中国境内从事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它投资。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当遵循“服从战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风险防范、能力匹配”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境外投资执行《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境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投产投〔2021〕725号)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金融投资的业务管理部门,配合投资计划审查工作;负责编制资金筹措方案,统筹协调对接金融机构,对投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金融投资的备案、论证、评审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应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可行的投资项目,才能启动立项审批决策程序;如若集团公司牵头的投资项目,公司可根据集团公司论证可行的投资项目,启动公司立项审批程序;未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不得启动立项审批决策程序。股权并购项目在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同步开展资产评估和尽职调查。

  第五十五条公司投资业务实行计划控制,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严格按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调整投资。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事权划分,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资管理部门及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行为,做好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投资主体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若出现影响投资预期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拟定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统一由运营管理部提出投资的中止、终止或退出申请。

  第五十九条 对拟终止、中止或退出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详细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终止原因、条件和经济损失等,提出中止、终止或退出方案并附法律审查意见,按决策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六十条 对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投资项目,风控审计部每年应组织开展后评价,重点对立项、决策、实施到运营进行全过程综合评价并形成报告,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后续投资行为提供参考。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同时应当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市价等财务信息,结合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包括对银行存款、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票据等的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收付。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资金综合平衡中的作用,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纪律,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延期等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存余额情况。月度终了,财务部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资金支付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财务部门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取、开具、缴销、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门应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工作,财务部门对已开具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收据的开具和保管,不得虚开、代开收据,也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收据,在开具收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收取金额依次按收据编号顺序填开收据。付款单位必须使用全称,开具内容、项目、日期、填制人等关键信息不得空缺,不得涂改、金额合计用大写,全部联次必须一次复写、各联内容要完全一致,并在所有联次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六十九条 公司收据具体开具和管理按照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支票的购买、保管由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空白支票和未到期的支票必须存入保险柜。

  第七十一条 支票使用应登记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出票单位、票据金额、出票日、到期日等信息。票据登记簿应与支票、银行印鉴分开保管。

  第七十二条 业务部门收到支票后应立即将票据送交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票据管理人员收到票据后认真审核票据要件,对不合格的票据应拒收。

  第七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必须由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十四条 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须严格按银行规定及相关法规办理。

  第七十五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票据保管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财务负责人,并通知业务经办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七十六条 票据发生丢失,丢失人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财务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挂失止付、印鉴更换、银行账户冻结等保全措施,同时采用公告及其他法律保全措施。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及验收、投保、调拨、修理、更新改造、出租、减值、盘点、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捐赠等日常管理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 公司固定资产应实行归口管理原则,由实物管理部门、价值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权限明晰、责任到人。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

  (二) 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统一执行。

  (三) 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修理、更新改造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四) 公司使用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在年终决算前组织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保证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固定资产的处置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存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存货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退库、盘点及报废等日常管理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 公司存货应由实物管理部门、价值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存货的价值管理部门。

  (二)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存货的采购、保管的相关费用均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三) 公司存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盘点,每年年终决算前组织对全部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法”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四) 存货的盘盈、盘亏、损毁、报废、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公司无形资产的增加及验收、投保、减值、维护、出租、出售(转让)、盘点、报废、捐赠等日常管理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 公司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原则,由权证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权限明晰、责任到人。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

  (二) 无形资产的采购与费用支出均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三) 无形资产权属管理部门发现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确定减值金额。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末都应进行减值测试。

  (四) 无形资产的减值计提、出租、出售(转让)、报废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第八十条公司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十一条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八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存货、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已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经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资产,按照公司规定的减值准备审批权限及流程,经批准后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十四条 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因盘亏、毁损、报废、淘汰等,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公司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一)资产损失应当具有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二)已发生的资产损失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后,经履行完毕决策程序,应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减值准备等进行核销。

  第十一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的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加快企业运营资金周转速度,防范款项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强化财务管理水准。

  第八十六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业务经办部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及风控审计部。业务经办部门是指申请付款部门或应收款项发生部门,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结算、记录、监督;负责应收款项的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根据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负责核对对账回函情况并予以询证金额确认。

  第八十八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其经办的应收款项全程负责,指定跟办人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追踪分析,保证应收款项的回收。如遇跟办人工作变动,业务经办部门要重新安排业务跟办人,并做好跟办记录交接。

  第八十九条 经办部门应对应收款项客户分类管理。合同期内的应收款项应在到期前“五个工作日”提醒客户按约付款;超过履约期限的应收款项,经办部门应提交分析说明及清收措施报公司领导审阅;逾期应收款项若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催收,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诉讼程序清收。

  第九十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每个季度与客户对账,对账结果应使用对账确认书或询证函加以确认,对账确认书或询证函应由双方盖章,针对争议事项或未达款项及时协商解决。业务经办部门将对账资料作为重要档案,要妥善保管。

  第九十一条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全面清查应收款项,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定期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应收款项情况。

  第九十二条 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据。

  第九十三条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九十四条 公司核销处理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经办部门对已核销损失的所有资料备份保管。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损失,继续保留追索权,确保损失最小化。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核销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理的确认依据、合法入账凭证,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责或者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手续费、劳务费等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通过预算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挖掘成本控制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九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九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从严审核把关,对违反八项规定及手续不完善的各类费用,一律不予以报销。公司费用报销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关于严格报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科目核算安全投入,严格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各类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提供可供遵照执行的具体政策。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其他货币的,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实物、往来款项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财务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财务内部检查工作,领导和监督下属公司的财务检查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被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财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针对被检查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写检查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章 税务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塑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负责人为税务管理总负责人。公司财务部设立专职税务相关岗位和人员负责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填报和保管。

  第一百零九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编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报表。财务部门是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执行部门,应依法履行扣缴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设专门人员专柜保管,落实防盗措施。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票具体开具和管理按照公司《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对接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初次审核,并负责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发票进行更换;会计人员再对外来发票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可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标准,及时办理有关减免,加强纳税管理和税费核算,认真检查税收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税务管理水平。

  第一百一十六条 税务相关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办理。

  第十七章 重组清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 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公司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 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 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上级权力机构报送。

  第十八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统一使用集团公司预算、核算、债务、账户管理系统,在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财务、业务信息化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进行财务信息化系统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七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税务类、融资类、档案管理类、 资产管理类、其他类。

  第一百三十条 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档案保管人员发生变更需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源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公司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证监会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年度和中期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告,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签章,并对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财务部门编制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随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财务部门及时编制完成中期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各控股子公司月度终了后3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的财务报表;财务部应依据各单位的财务报表,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完成汇总或合并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五)各下属公司内部的预算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指使、强行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上级领导报告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资金、业务等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会计政策、税收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内部控制政策按照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作为补充修正依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具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业务内容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以风险为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不包括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认定公司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进行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进行初步认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负责追踪缺陷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实施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初步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可委托外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也可引用本年度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内部自查等工作的直接成果。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拟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业务骨干组成,参与内部控制检查及评价。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测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如实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内部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十七条 认定控制缺陷。内部审计部门汇总被评价部门的评价结果,分析认定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深入评价。评价结果应由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编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综合分析,编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审计部门结合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责任部门(单位)及时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已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提报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但在运行过程中没有被正确执行,包括由不恰当的人员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等。

  (二)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1)控制环境无效;

  (2)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并未加以改正;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因内控缺陷存在重大错报,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1)未依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定量标准以净利润、营业收入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公司首先选择净利润作为衡量标准,当净利润指标不适用时,选择营业收入总额。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表:

  ■

  第二十二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影响公司战略、经营、合规、资产安全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2)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2.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1)无法达到部分营运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大幅超出预算;

  (2)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

  (4)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且未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作为衡量指标。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规定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