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2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09版)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公司股东平潭鼎福、汇琪创投、元禾璞华、光谷烽火、上海璇立、正轩投资、聚源铸芯、高赫男、高创创投、诺瓦星云、乔贝京宸、天创和鑫、沃赋创投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公司股东汇川技术、启鹭投资、中移基金、小米基金、海望基金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两个日期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棪棪、刘亚欢、车文毅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清、欧阳宇飞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瑞启通、唐晓峰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或本人/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哈勃科技、李海华承诺

  1、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上证发[202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份,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本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市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立信会计师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方达律师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瑞启通、唐晓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本企业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哈勃科技、李海华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