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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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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ETF”,证券简称“香港科技”,场内扩位简称“香港科技ETF”,证券代码:513560)将于2023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3年2月8日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8-66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8日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2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后续若涉及到组合证券,则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通过登记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港股通每日额度、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3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及赎回总规模的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4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并予以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上的《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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