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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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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3-00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2022年11月3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并于2022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公司在回购期间根据《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回购股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2月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43,430,0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96%,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3.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29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5,100.05万元(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符合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最终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债务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的形象。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及减持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43,430,000股,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且不得质押和出借。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若回购股份在回购期届满后36个月内全部用于出售,则预计回购且股份出售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无变动。

  若回购股份未能在规定期限实现出售,回购的43,430,000股公司股份将全部注销,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六、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公司本次回购实施期限符合要求:

  公司因“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过程符合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既定方案,符合《回购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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