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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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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近日收到股东贵州大龙谦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桓贸易”)及贵州大龙鼎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贸易”)的通知,谦桓贸易持有的公司5,052,71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7534%)及鼎润贸易持有的公司4,430,93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6607%)均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相应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谦桓贸易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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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鼎润贸易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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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伟明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吴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廖恒星、财务总监朱宗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公司监事贺启中、黄星、曾高军、王一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本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四)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邓伟明、董事兼资深副总裁陶吴、董事会秘书廖恒星、财务总监朱宗元、监事会主席贺启中、监事黄星、监事曾高军、监事王一乔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谦桓贸易);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鼎润贸易);

  3.《贵州大龙谦桓贸易有限公司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通知函》;

  4.《贵州大龙鼎润贸易有限公司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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