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宁夏恒瑞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瑞祥达”)等买卖合同纠纷:宁夏恒瑞祥达、袁海东、宋华刚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5,646,965.25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28日的违约金为3,938,811.74元。此后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8,1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4,321.00元,宁夏恒瑞祥达负担98,77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8),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宁夏恒瑞祥达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宁夏恒瑞祥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25,646,965.25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28日的违约金为3,938,811.74元。此后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袁海东、宋华刚对宁夏恒瑞祥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0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3,1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4,321.00元,宁夏恒瑞祥达负担98,779.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