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2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临2023-004号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环保”)为本案被告。

  3. 本次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格瑞环保发来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湖区法院”)(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郴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7日完成审计程序,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关于“承包人对账后对审计结果不认可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仍按结算审计结果履行合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的约定,提起诉讼。

  2022年6月,格瑞环保收到送达的《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2-027)。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5770507.30元,并自2022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利息3.7%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含质保金)而依约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81052.34元整(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3760元整;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根据北湖区法院出具的(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北湖区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4513.62元,违约金 61356.17元(按年利率7.4%,自2021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此后另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合计965869.79元;

  二、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有利息59453.43元;

  三、驳回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27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394 元,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民初4652号】。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