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9:15至2023年2月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科技生态园7栋B座7楼9-12室雄韬股份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代表股份125,662,8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706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4,108,3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30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54,5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04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554,6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04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1.候选人:关于选举张华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1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0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582%。
张华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02.候选人:关于选举徐可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5%。
徐可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03.候选人: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赵小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04.候选人:关于选举罗贤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罗贤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05.候选人:关于选举唐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唐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06.候选人:关于选举何天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何天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张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1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0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582%。
张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冯艳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冯艳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2.03.候选人:关于选举冯绍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冯绍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罗晓燕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罗晓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韩哲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25,65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54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56%。
韩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73,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33%;反对1,18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745%;反对1,189,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2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7,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61%;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3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27,8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61%;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38,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0,1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41%;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