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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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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码:2023-014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4日在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彭国宇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日(星期四)下午2: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2日(星期四)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62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198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7,400,3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1.27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222,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8.042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50,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1520%。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23年1月3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审议《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2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5,05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2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5,05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何星亮律师、冉怡然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029号

  致: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日14:30在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彭国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股东账户卡、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9 人,代表股份 70,622,6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989%。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70,622,6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0,622,6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星亮

  冉怡然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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