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1人,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42,34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04%。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2月6日。
3、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1人,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42,34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04%。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权激励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
2、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4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3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自动化平台(OA)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
6、2021年2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合计319人,授予数量4098.77万股,授予价格7.54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2月5日。
7、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
8、2022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9、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该议案经公司2022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该议案经公司2022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2年(24个月),具体期限自授予日起24个月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为3年(36个月),具体期限自限售期满次日起36个月止。激励计划设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为限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33%、33%、34%。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2月5日上市,因此限售期于2023年2月4日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2月6日。
2、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1人,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42,34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04%。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注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延长锁定期至其任期满后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故上表中激励对象胡汉杰、吴碧磊、张国华和王建勋的本期可解锁数量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股份的80%股份。
注3:上表中激励对象胡汉杰、吴碧磊、张国华、季一志、田海峰、李胜和王建勋,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