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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847,765股导致控股股东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1.67%减少至41.15%。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9,847,765股新股。根据批复,公司目前已完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公司总股本增加99,847,765股,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32,825,884股增加至432,673,649股,其中,控股股东李哲龙参与认购6,072,875股。因李哲龙参与认购的股份比例低于其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导致李哲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

  ■

  注:因李哲龙参与认购的股份比例低于其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导致李哲龙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

  ■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

  ■

  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致,未触及要约收购。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信息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8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洋新材

  股票代码:6033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延吉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

  签署日期: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洋新材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洋新材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4,248,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41%。李哲龙先生除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在公司子公司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在控股子公司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烟台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泰盛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职务,除此之外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李哲龙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明健先生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李明健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艺峰女士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朴艺峰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顺玉女士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李顺玉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艺红女士最近 3 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朴艺红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朴艺峰女士系李哲龙先生之妻、李明健先生系李哲龙先生与朴艺峰女士之子、李顺玉女士系李哲龙先生之姊、朴艺红女士系朴艺峰女士之妹,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李哲龙、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

  2023年1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847,765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99,847,765股,公司股本总数由332,825,884股增加至432,673,649股,其中控股股东李哲龙先生参与认购6,072,875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由171,984,045股增加至178,056,920股,因李哲龙参与认购的股份比例低于其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51.67%被动稀释至41.15%。

  上述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减少达到5%以上但未达到20%。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71,984,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6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847,765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99,847,765股,公司股本总数由332,825,884股增加至432,673,649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哲龙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28,282,32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4.76%,占公司总股本的6.54%。李哲龙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072,875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明健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朴艺峰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顺玉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朴艺红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报告书文本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联系人:耿文亮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505号

  联系电话:021-691226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

  2023年2月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

  2023年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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