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17:00止。2023年1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2,793,735.54份,占权益登记日(2023年1月5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5,388,681.02份的51.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793,735.54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9,000元,合计49,000元,为保护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刊登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月3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23年1月3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23年2月1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不再恢复申购业务,且不再办理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日
关于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期间终止办理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23年1月31日进行了现场计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于2023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funds.cn/)等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媒介上的《关于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自2023年2月1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不再恢复申购业务,且不再办理赎回业务。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2月1日
兴银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2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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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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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3)本基金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