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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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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思”)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39.92万元、人民币6,000.00万元、人民币23,500.00万元、人民币6,000.00万元、人民币1,8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4,992.59万元、人民币32,65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11,900.00万元、人民币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80,056.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7.3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0,056.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27.38%,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杭州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539.92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宁国保隆提供不超过6,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扑思同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拓扑思提供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扑思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拓扑思提供不超过21,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6,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保沙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沙提供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2年12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二)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317931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零捌拾万圆整

  成立时间:2006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陈旭琳

  注册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钓鱼台路15号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轮胎气门嘴、平衡块、车轮配件、消音器排放系统等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和辅助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小型气压泵等汽车配件及汽车配件相关的电子元件、不锈钢制管、轿车副车架及仪表盘支架、空气弹簧、管材成型加工设备及配件,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70LP8Q

  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于晨

  注册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开发区南山园区千秋路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橡胶及金属类汽车气门嘴、金属平衡块、橡胶类空气弹簧生产和销售,汽车配件的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四)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欧元3300万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五)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26W41H

  注册资本:陆佰捌拾万欧元整

  成立时间:2019年8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陈洪泉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3幢

  经营范围:液压成型的汽车车身、底盘和结构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售后服务;汽车配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融资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捌角肆分;融资期限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期限: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含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融资合同,融资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 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换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第三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第四条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保证合同》

  为确保甲方签订的编号为6029671220230202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期限:2023年1月3日至2026年1月3日。借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借款合同》中体现:借款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

  第三条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至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第四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 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换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第三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第四条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

  第二条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7年11月29日。

  第四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额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打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没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没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同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保富中国、合肥保沙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80,056.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7.3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0,056.4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7.38%,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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