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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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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6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本院”)送达的关于与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详见公告,编号:2022-025)的(2022)京04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巴鲁中国”)

  被告:株式会社SUBARU(以下简称“斯巴鲁日本”)

  (二)案件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

  2013年4月10日,公司与斯巴鲁日本(原名称为: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签署了《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公司和斯巴鲁日本以增资的方式投资斯巴鲁中国,增资后,公司和斯巴鲁日本成为斯巴鲁中国的股东,斯巴鲁中国的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公司持有斯巴鲁中国40%的股权,斯巴鲁日本持有斯巴鲁中国60%的股权。同年,斯巴鲁中国制定了《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和斯巴鲁日本均签字确认。依照约定,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分红率为可分配利润的60%。利润分配以人民币进行计算。但是,斯巴鲁中国仅在2016年和2017年向股东分配了2013-2016年的部分利润。至今,斯巴鲁中国并未继续向公司分配 2017年至今的利润。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斯巴鲁中国给付庞大公司盈余分配款,暂计为197,919,525.05元,最终金额以司法审计或斯巴鲁中国董事会审议和通过的审计结果为准;

  2、判令斯巴鲁日本促使斯巴鲁中国进行利润分配,如斯巴鲁中国不支付前述款项,应由斯巴鲁日本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诉讼费由斯巴鲁中国、斯巴鲁日本承担。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经本院核实发现庞大公司与斯巴鲁日本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的仲裁协议),约定与合资合同及合资企业章程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且本案中庞大公司主张的与斯巴鲁日本有关的争议事项必然与合资公司(斯巴鲁中国)的章程有所关联,因此相关争议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故庞大公司与斯巴鲁日本之间的争议应该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在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综上,本院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庞大公司对斯巴鲁日本的起诉。另,斯巴鲁中国住所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结合级别管辖,本案应由北京三中院管辖。裁定如下:

  (一)驳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株式会社SUBARU的起诉;

  (二)本案剩余部分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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