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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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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至2023年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51,506,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960%。其中中小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44,822,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11%。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206,684,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4,822,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1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452,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29,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018,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反对4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弃权8,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768,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1%;反对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1%;弃权8,8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杜伟强律师、米洁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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