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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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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远程               公告编号:2023-002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西横街35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汤兴良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659,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80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395,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3.753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数36,26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49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为本公司在保险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保险费总额预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年。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

  同意278,643,25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2,737,21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反对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737,21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反对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2,737,21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反对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弃权0股。

  关联股东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78,643,25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反对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2,737,21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反对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王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西横街35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汤兴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78,659,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027%。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64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二:《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37,2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64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恺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张 隽

  王 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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