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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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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3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张东先生(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耿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14号)、《关于对张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1、针对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的《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耿洪斌: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董事,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年8月1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49,700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7.92元至28.85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32.60元的发行价。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针对公司董事张东先生的《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张东:

  经查,你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董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021年8月18日,你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4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亚新材股份264,464股,减持价格区间为每股22.46元至22.78元,低于南亚新材每股32.60元的发行价。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董事张东先生(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对本次疏忽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对此给公司及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事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也将继续督促并要求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再次提醒相关股东及董监高认真学习减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切实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有关承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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