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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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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王建林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王建林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林女士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12日之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流通股股票14,644,590股,累计减持4,046,5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滨海能源股份总股本的4.77%,期间于2023年1月5日达到5.30%,持股比例高于5%,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于2023年1月11日、12日进行减持,持股比例减少到4.77%,持股比例低于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

  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王建林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截至2023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有公司股份10,327,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2023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55,500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1,782,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在该事实发生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分别于2023年1月6日、9日、11日买入公司股票1,069,610股、229,000股、9,800股,分别于1月11日、12日卖出1,327,800股、1,165,300股。截至2023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598,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在2023年1月5日之前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持股达5%后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交易规则,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则未能充分掌握,故在2023年1月5日增加至5%以上、2023年1月12日持股比例减少1%及降低至5%以下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则,为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月14日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滨海能源

  股票代码:000695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林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减少,曾持股比例达5%以上

  签署日期:2023年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林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计划,将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情况、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及自身资金周转情况选择是否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10,598,090股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7%。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12日之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滨海能源流通股股票14,644,590股,累计减持4,046,5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滨海能源股份总股本的4.77%,期间于2023年1月5日达到5.30%,持股比例高于5%,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于2023年1月11日、12日期间进行减持,持股比例减少到4.77%,持股比例低于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2023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有公司股份10,327,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2023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55,500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1,782,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在该事实发生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分别于2023年1月6日、9日、11日买入公司股票1,069,610股、229,000股、9,800股,分别于1月11日、12日卖出1,227,800股、1,165,300股。截至2023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598,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在2023年1月5日之前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持股达5%后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交易规则,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则未能充分掌握,故在2023年1月5日增加至5%以上、2023年1月12日持股比例减少1%及降低至5%以下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则,为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滨海能源股票均为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被质押、冻结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内容。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林

  签署日期:2023年1月13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林

  日期:2023年1月1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林

  日期: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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