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许宝瑞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许宝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许宝瑞:
经查,你(身份证号:1101*************X)作为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工)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4月19日,你持有上海沪工5.85%的股份,均为上海沪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2021年4月20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海沪工股份17,134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许宝瑞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也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减持不当而违反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