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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
业务的公告

  银华沪深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定于2023年1月12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场内简称为“300价值A”,扩位简称为“沪深300价值ETF”,证券代码:562320。本基金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10%。

  截至2023年1月11日,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1.70%,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2日

  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

  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月12日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59,场内简称“央企ETF”,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2023年1月16日起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人根据基金管理人针对集合申购业务而专门编制的申购清单,使用清单中单只或多只股票来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到投资人参与集合申购所支付的申购对价后,进行相应的调仓处理,将申购对价调整成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组合;调仓过程中的成本由集合申购投资人自行承担,不损害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本基金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一)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的前提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3年1月16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公布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本基金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暂停集合申购业务或申购业务的除外。

  (三)集合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在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投资人方可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对于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集合申购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4.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人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人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六)集合申购的对价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集合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人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需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合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指T日起第1个交易日,不含T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人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人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指T日起第10个交易日,不含T日,下同)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T+10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基金管理人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人的款项或每个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T+10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10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人的款项或每个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人所提交的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人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八)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集合申购业务特有风险提示

  1.投资人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证券范围和成份证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人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集合申购全部或部分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人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收到的成份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人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人自行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参与集合申购的投资人需承担前述证券调仓成本。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人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人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人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和款项。投资人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证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投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人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人面临集合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被替代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人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人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二)基金管理人针对本基金集合申购业务,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九、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的《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集合申购业务办理的具体规则以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为准,请投资人在申请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集合申购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三)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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