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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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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188,759,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4,041,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4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34,71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34,71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34,71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希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176,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13%;反对1,4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56%;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35,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399%;反对1,4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623%;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78%。

  胡希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137,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109%;反对2,4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159%;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6,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478%;反对2,48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544%;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78%。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杨亮、白曦

  (三)结论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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