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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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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2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济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3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4号)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196,56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999,998.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206,798.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0,793,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2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7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5亿支安全注射器和安全注射针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年产25,000万只预充式导管冲洗器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建设技改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森郎、王振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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