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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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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01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合计38,820.7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财产保全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诉讼所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一科技已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本次涉及的诉讼案件共6件,合计金额约人民币38,820.73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十一科技起诉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和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一)已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诉讼案件,十一科技均已向相关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目前正处于受理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220-003),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26,112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原总承包合同的固定包干价26,112万元调整为28,422万元。

  2021年3月5日,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建设,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项目已于2022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和《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补充协议一》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28,42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3,713.6752万元,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32,135.6752万元。扣除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2,444.8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90.8752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90.8752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00708-001),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5GW组件工厂项目1#厂房机电工厂标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3,490万元,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已投产实际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固定总价3,490万元,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234.171187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3,724.171187万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396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328.17万元。

  基于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8.17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山东5GW组件工厂项目1#厂房机电工厂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720-002),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沛县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7,350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截止2021年12月30日,原告已完成工程量50%,已完成工程均符合质量标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687.7452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总价为4,362.7453万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1,372.2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990.5453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90.5453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沛县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四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5月21日,原告与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524-002),约定原告承接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4,780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主体变更的需要,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同意将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建设,于2022年10月9日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涉案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4,78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255.9185万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6,035.9185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912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3.9185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3.9185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五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310-001),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17,340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主体变更的需要,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山东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补充协议-(三方协议)》(合同编号:Talesun20210310-001-001),协议约定将原合同发包人主体由“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截止2021年8月31日已经完成工程量超过60%,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78.566209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0,582.566209万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5,061.20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5,521.366209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21.366209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山东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六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alesun20210220-004),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泗阳年产5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4,444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021年3月5日,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对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建设,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涉案工程项目已于2022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4,444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499.45万元,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5,943.45万元。扣除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777.6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5.85万元。

  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5.85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泗阳年产5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正在进展过程中,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财产保全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诉讼所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的起诉状

  2、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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