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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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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2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战兵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HUANG JUAN(黄娟)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和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一宏、李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1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2月21日,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于2022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核查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2022年12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中李敏华、周江华于2022年12月9日起知悉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依据核查对象李敏华、周江华出具的承诺函,李敏华在11月10日及12月9日、周江华在12月9日敏感期买入公司股票是基于其对于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其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但基于审慎性原则,两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董事会在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其余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具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且在敏感期进行股票交易的2名人员已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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