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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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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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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因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不再适用因重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对应的终止上市程序。

  ●鉴于公司仍存在触发“退市风险警示”的其他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安”,股票代码仍为600654,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2022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告:2022-07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二、相关风险已消除的情况

  2022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破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安科《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不再适用因重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对应的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触及的其他“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保持不变。

  三、公司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安”,股票代码仍为600654,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四、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对公司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进行了解释性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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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冯治嘉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冯治嘉先生因其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冯治嘉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及董事会对冯治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冯治嘉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在此期间,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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