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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富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见上文。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等办理相关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场外非直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销售机构业务受理具体情况以代销机构公告或代销系统规则为准。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博时富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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