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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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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857,142股股份,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元通创投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向元通创投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元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李雯秋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元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人(签字):李雯秋

  年    月    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元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李雯秋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0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因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对公司股票不再适用因重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对应的终止上市程序。

  ●鉴于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瑞德”,股票代码仍为“60066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 股票种类:A股股票;

  2. 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瑞德”;

  3. 股票代码仍为600666;

  4. 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期:2023年1月7日;

  5. 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本次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奥瑞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9条的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对公司股票不再适用因重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对应的终止上市程序。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仍存在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而触及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因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瑞德”,股票代码仍为“60066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坤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坤舜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2年9月7日,债权人单丽丽以奥瑞德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奥瑞德股份进行重整。2022年9月15日,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股份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预重整管理人。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单丽丽对被申请人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2年11月9日,临时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2年12月,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张旻辉在内的财务投资人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张旻辉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之一,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奥瑞德股份253,968,253股转增股票。

  张旻辉与坤舜创投共同出具《有关〈重整投资协议〉的说明》,张旻辉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指定坤舜创投直接持有转增股票,且坤舜创投同意承担《重整投资协议》中规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随着上市公司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奥瑞德股份将继续聚焦于蓝宝石材料精深加工领域,并通过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排,引入优势资源,稳健发展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者减持奥瑞德股份的具体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重整程序

  2022年9月7日,奥瑞德股份债权人单丽丽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2022年9月15日,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股份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奥瑞德股份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奥瑞德股份拟通过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化解经营和债务问题。

  2022年10月10日,临时管理人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面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受理债权人对奥瑞德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奥瑞德股份清算组担任奥瑞德股份重整管理人。

  2022年11月9日,临时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2年12月,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张旻辉在内的财务投资人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12月28日,管理人组织召开出资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中院组织召开奥瑞德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2月30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批准并生效。

  2022年12月31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01破89-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奥瑞德股份破产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

  2022年12月,坤舜创投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参与本次交易。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坤舜创投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坤舜创投将持有奥瑞德股份253,968,253股股份。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1,227,326,24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1,840,989,360股股票,转增后,奥瑞德股份的总股本将增加至3,068,315,600股。根据本次重整投资人实际缴款认购转增股票的情况,在上述转增股票中,1,536,186,603股直接登记至奥瑞德股份公司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共计17个证券账户)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304,802,757股转增后应当注销,为方便执行做不予转增操作,视为转增并注销。据此,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后的总股本为2,763,512,843股,以2,763,512,843股股票作为奥瑞德股份的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坤舜创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9.1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2月,管理人、齐鲁致远以及奥瑞德股份与张旻辉在内的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陆续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张旻辉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之一,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奥瑞德股份253,968,253股转增股票。张旻辉与坤舜创投共同出具《有关〈重整投资协议〉的说明》,张旻辉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指定坤舜创投直接持有转增股票,且坤舜创投同意承担《重整投资协议》中规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坤舜创投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坤舜创投将取得奥瑞德股份253,968,253股股份。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奥瑞德股份管理人

  乙方:齐鲁致远

  丙方:张旻辉

  丁方:奥瑞德股份

  (二)重整投资安排

  2022年11月9日,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与齐鲁致远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2年12月8日,管理人及公司与齐鲁致远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上述协议约定,由齐鲁致远及其指定的其他联合投资人(含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一起作为联合投资人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近日,丙方同意作为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之一,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并分别与甲乙丁三方签署了协议,约定由丙方根据协议享有重整投资人权利,承担重整投资人义务。

  1. 投资目的

  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并维持奥瑞德股份上市公司资格,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奥瑞德股份与各财务投资人分别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投资人将参与奥瑞德股份的重整程序,以支付相应对价的方式取得公司的股票,助力公司重整。

  丙方同意作为齐鲁致远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参与奥瑞德股份重整。丙方将根据协议享受重整投资人权利,承担重整投资人义务。丙方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成为奥瑞德股份的股东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2.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1,227,326,24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1,840,989,360股股票(以下简称“转增股票”)。转增后,奥瑞德股份的总股本将增加至3,068,315,600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受让股份数量及对价、过户安排

  丙方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为253,968,253股,受让股份总对价为32,000万元(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的总对价款等内容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账号支付投资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将于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转为对奥瑞德股份的正式投资款;剩余投资款应于协议生效后且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丙方有权指定其他主体支付前述款项。

  各方同意,甲方应在收到前款约定的全部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丙方指定证券账户,各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如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股票过户的,过户期限应相应顺延。在丙方受让的转增股票全部过户完成后,甲方及/或丁方按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现金清偿。

  各方同意,丙方作为《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乙方指定的联合投资人之一,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股票锁定期

  重整完成后,丙方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收购事项

  1、收购资格

  鉴于丙方参与重整构成奥瑞德股份上市公司收购事项,丙方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丙方及其指定方(如有)承诺不存在以下事项: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已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配合

  1)、权益变动报告

  丙方同意根据交易进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信息披露义务

  各方应当各自严格履行其因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3、配合时间

  重整中需要甲方配合的,因其他方履行相应义务所产生的时间不计入管理人配合办理申请股票过户的相关时限。

  (四)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如协议生效后,丙方未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中午12:00前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的,则甲方有权更换该投资人,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该方认缴的股票份额,或者将该方认缴的股票份额予以注销。该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方已支付的除保证金外的其他款项(如有),由甲方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无息返还予该方。

  2、如截至2022年12月30日(含当日),哈尔滨中院仍未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的,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届时甲方应于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丙方全额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3、如协议生效后,乙方或其指定的产业投资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或因违约导致《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解除的,甲方、丙方均有权解除丙方分别签署的协议,届时甲方应于甲方或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全额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五)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奥瑞德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生效。

  张旻辉与坤舜创投共同出具《有关〈重整投资协议〉的说明》,张旻辉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指定坤舜创投直接持有转增股票,且坤舜创投同意承担《重整投资协议》中规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重整取得上市公司253,968,253股股份,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坤舜创投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向坤舜创投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坤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张旻辉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坤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人(签字):

  张旻辉

  年    月    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坤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张旻辉

  年   月   日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瑞德

  股票代码:60066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616号9号楼9-13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重整计划,并终止奥瑞德破产程序。

  根据奥瑞德重整计划,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约1,840,989,360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根据本次重整投资人实际缴款认购转增股票的情况,本次重整实际转增1,536,186,603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后的总股本为2,763,512,843股。以2,763,512,843股股票作为奥瑞德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哈创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89%。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股东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奥瑞德重整计划,以奥瑞德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约1,840,989,360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根据本次重整投资人实际缴款认购转增股票的情况,本次重整实际转增1,536,186,603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票后的总股本为2,763,512,843股。以2,763,512,843股股票作为奥瑞德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哈创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89%。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原股东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2022年9月7日,奥瑞德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2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奥瑞德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2年10月10日,奥瑞德披露公告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2022年11月29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了奥瑞德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管理人。

  2022年12月28日,奥瑞德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2年12月30日,奥瑞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重整计划,并终止奥瑞德破产程序。

  2022年12月31日,哈尔滨中院做出作出(2022)黑01破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奥瑞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奥瑞德破产程序。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松丹

  日期:2023年1月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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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义务披露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徐松丹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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