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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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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3-002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较大,虽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但鉴于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因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信息。

  ● 风险提示:

  1、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2023)鄂01破申1号之一],其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告:临2023-001号),该事项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2、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认为新英资产组的商誉减值影响额可能会导致公司2022年度净资产为负。若最终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则公司股票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息。该事项或仍将进一步上升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公司控股子公司Super Sports Media Inc.(以下简称“新英开曼”)与北京新爱体育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爱体育”)就2021/2022赛季西甲版权《LaLiga赛事分许可协议》效力存疑,如经有权部门判定生效,则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三季度报告中对应的收入、成本等科目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较大,虽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但鉴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因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1、体育板块:

  (1)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英开曼虽先后失去西甲联赛、亚足联的相关国内版权业务(公告编号:临2022-066号、096号),但公司控股子公司FootballMarketingAsiaLtd.(以下简称“FMA”)仍拥有2021-2028年亚足联所有相关赛事的全球独家商业权益(包含赞助权和版权)。

  (2)原定于在中国举办的2023年亚洲杯将易地至卡塔尔举办将对FMA的未来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公告编号:临2022-092号)。

  2、影视板块:

  公司影视业务经营秩序正常,目前参与投拍、制作的相关影视剧陆续完成了相关发行以及播出工作。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所处的行业政策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内部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1、公司重大事项自查情况

  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2023)鄂01破申1号之一],其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告:临2023-001号)。

  除上述情况外,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的重大事项,不存在涉及到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2、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幅度较大的重大事项:

  (1)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明诚03”未按期偿还,已逾期(详见公告:临2022-025号)。

  (2)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1明诚01”未按期偿还,已逾期(详见公告:临2022-067号)。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查询及核实,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本次股票交易大幅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鄂01破申1号]、[(2023)鄂01破申1号之一],其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告:临2023-001号),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债权人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同时,公司亦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英开曼已失去西甲、亚足联国内相关项目,公司预测该事项将会对公司2022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目前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尚未开始相关工作,因此公司暂无法明确其最终影响额,但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认为新英资产组的商誉减值影响额可能会导致公司2022年度净资产为负。若最终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则公司股票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息。尽管公司将通过销售回款、处置资产、请求金融机构及政府支持以及催收前期应收账款等措施积极自救,努力筹措本期债券本息,尽快向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或通过提供违约处置方案等方式与持有人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但本次债券违约事项或仍将进一步上升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英开曼与新爱体育就2021/2022赛季西甲版权《LaLiga赛事分许可协议》效力存疑,如经有权部门判定生效,则公司已披露的2021年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三季度报告中对应的收入、成本等科目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3-003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8,400,000元及逾期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英体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咨询”)、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38,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公告编号:临2022-05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03民初456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信托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北方信托、被告当代文体之间的《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当代文体返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38,4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当代文体向原告北方信托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当代文体支付自2022年6月12日至还清本息之日的罚息(按照16.5%的年利率计算);5、依法判令被告新英咨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依法判令原告北方信托对被告强视传媒出质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当代文体、新英咨询、强视传媒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6日,原告北方信托与被告当代文体签订《信托基金贷款合同》(编号JHXT20210620022-R-DK01),合同约定,由原告北方信托向被告当代文体发放融资贷款,贷款金额为240,000,000元,年利率11%,期限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被告新英咨询对本次融资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强视传媒以其持有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51%股权为上述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前述约定,原告北方信托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告当代文体放款17,500,000元,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告当代文体放款20,900,000元。根据合同第11.1条约定,被告当代文体已经构成重大违约,原告北方信托有权根据合同第12条的约定,单方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当代文体偿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违约金。原告北方信托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告当代文体发函,贷款合同项下未到期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当代文体于3日内归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本息、罚息并赔偿有关费用。但被告当代文体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北方信托权益,故起诉。

  被告当代文体辩称,对原告北方信托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认可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意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认可罚息的计算时间及标准,不同意支付罚息,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原告北方信托主张过高。

  被告新英咨询、强视传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信托基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北方信托要求被告当代文体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被告当代文体同意偿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同意支付罚息,故对原告北方信托要求被告当代文体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罚息,合同约定按逾期借款本金计收罚息,故被告当代文体应自逾期返还借款本金时开始支付罚息。被告新英咨询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当代文体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北方信托要求上述被告新英咨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强视传媒以其持有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51%股权为案涉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故在被告当代文体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北方信托有权对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原告北方信托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北方信托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40,000元,故对原告北方信托要求被告当代文体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当代文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方信托借款本金38,400,000元;

  二、被告当代文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信托自2022年6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偿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如实际偿还日早于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则支付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支付自本判决确定偿还日的次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16.5%计算);

  三、被告新英咨询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当代文体追偿;

  四、如被告当代文体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北方信托有权对质押物(被告强视传媒持有的北京当代时光传媒有限公司51%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北方信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方信托负担1,242元,被告负担121,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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