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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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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3-004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下属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及贸易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9.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钛白”)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授信5000万元整。金浦钛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近日与民生银行完成了《保证合同》的签署。

  金浦钛业最新一期对徐州钛白的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可用担保额度为13,000万元。本次金浦钛业为徐州钛白提供担保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第3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4条 保证范围

  4.1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 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4.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第6条 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6.1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6.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6.3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月5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0.5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6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4.80%。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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