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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3-001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含)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含)人民币8,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二、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06,25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最高成交价为8.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18元/股,成交总金额4,996,843.5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10.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委托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0月31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3,102,981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775,745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宁文:

  2022 年11月期间,你公司在多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抗病毒抗菌面料有关情况。经查,在上述事项中,你公司未客观、完整反映抗病毒抗菌面料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量产时间以及抗病毒抗菌面料的抗菌效果,未充分提示该项目在实现量产、专利申请和抗病毒抗菌效果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22 ] 29 号,下同)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宁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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